华池县富民绒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各项制度_绒山羊养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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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池县富民绒山羊养殖专业
合作社各项制度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一、为了加强本合作社现金管理,根据合作社章程及有关财经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人员必须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三、严格实行账、款及支票分开管理的原则。一切现金收支由出纳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现金。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瞒报收入,收入现金要及时入账。
五、出纳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要将有关原始凭证及时送会计记账。
六、本合作社与外单位的往来款项结算业务,金额在支票结算起点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七、出纳员要及时盘算库存现金,定期与会计核对现金账,做到帐帐、款帐相符。
财 务 审 批 制 度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要依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日常财务开支审批工作。
三、本合作社一次支出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1000元,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支付;1000元以上的开支应经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办理支付业务。
四、支出条据,应当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审批手续齐全,才能报销入账。
五、本合作社要严格控制非经营性费用的开支,对通讯、交通、办公、差旅等费用实行限额控制。
民 主 理 财 制 度
一、为了加强本合作社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本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指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坚持民主理财原则,民主理财小组由监事会的监视和成员代表5人组成,对本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施监督。
三、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参与制定本合作社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本合作社的财务收支账目,监督本合作社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四、本合作社收益方案分配;对外投资项;计划外的计划财务开支项目;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本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工资数额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本合作社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收益分配等项财务活动及其有关项目,每年向合作社社员公布一次,接受合作社会监督。
六、本合作社换届或换法人代表,要经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要进行离任审计。
七、本合作社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所有财务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完整。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一、为了规范本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维护本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仅用于高桥村绒山羊养殖合作社。
三、本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集体决策、民主理财”原则。
四、理事会是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主题,接受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与工作指导。
五、社员入合作社须缴纳会费,初次入合作社每人每年30元。会费与本合作社接纳外部的无常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产。
六、本合作社经费主要用于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七、本合作社的流动及规定资产均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现金及财务审批制度建设,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
八、本合作社的对外投资项目,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九、建立健全费用、支出的预算制度,制定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审批、支付程序,严格控制各种非经营性费用的开支。
十、本合作社年终利润须提取风险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后的比例及利润分配方案要经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十一、本合作社应配备合格的会计员和出纳员,会计员和出纳员不得相互兼职。
十二、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本合作社监事会对本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十三、本合作社分立、解散,应当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编制资产负债和财务清单,报社员(代表)大会确认。
十四、本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有效。
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是决定合作社重大活动和事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凡系本合作社社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
四、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社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五、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三天向社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六、社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监 事 会 制 度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对理事会社员执行职务时遵守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经营业务和财务的收支情况。
四、监督理事和本合作社职员的服务情况。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六、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社员管理制度
一、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从事与本合作社相关产业科研、管理、生产经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本人申请,理事会审查批准,报经社员代表大会备案,即可成为本合作社社会员。
二、全体社员必须遵守本合作社的各项管理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三、社员必须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维护本合作社的共有财产。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五、不得损害本合作社利益,不搞不正当经营。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完成本合作社交办的各项任务。
七、积极向本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八、社员有退会的权利,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合作社。
理 事 会 制 度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有2/3以上理事出席即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二、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等有关事宜。
四、对外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协约)。
五、制定本合作社发展合作社社员和业务等计划,并组织实施本合作社的各项工作计划和规划。
六、制定本合作社的具体管理制度,管理本合作社的财务与资产,讨论决定对本合作社与职员的奖励与处分。
七、讨论决定本合作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