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论文浅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定稿]_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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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产权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存在的土地上,为实现其利用土地的目的,分别依法行使其权利时对土地的用益、流转、管理权。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八十年代初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时确立起来的,主要形式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其特点是,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归农户,以农户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此经营方式改变了原来人民公社的经营体制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生产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人民公社时期有名无实、残缺不全的农地产权关系,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种创新和集体所有制的复归。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保留集体所有制因素的条件下实现了农民对土地的直接经营权,但它是由国家控制而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这种特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用不标准、不合理分配、农民宅基地不合理占用、土地使用权尤其是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及农民的权益问题等。
具体而言,现行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但对于“集体”,法律上含糊不清,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所有权是缺失的。产权不完整可能导致土地频繁调整,农民进行短期经营行为,甚至采用掠夺式经营,导致土地贫瘠化,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面临的迫切要解决的就是明确土地产权所有。
另一方面,目前中国农地面临着土地分散经营,难以获得规模效益。虽然我国的耕地面积丰富,但对于9忆农民这个庞大的基数,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1公顷,仅有世界平均水平的42%。所以说,要从根本上提高效益,就必须改变这种小规模的经营模式。
再且,分散经营使农产品供给层次低,难以获得市场优势。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面临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主体分散,导致农产品无力抵御激烈的市场竞争,加之以封闭式的经营模式,使农产品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昂贵,同时缺乏对市场的有效信息,面临的市场风险大大提高。家庭生产的盲目性和农产品市场竞争的无序性,也造成农业资源的巨大浪费。
在现有的法律中,只有城市的国有土地才可以出让其建设使用权,而农村集体农地必须经过政府征用,变成国有土地,才可以产生出建设使用权。这种不平等的土地权利,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不利于农民人口流动,还严重影响了中国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所以,改变这样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也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总的来说,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指向是以恢复农民地权为实质内容的制度变迁。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把土地承包权赋予真正的物权属性,这样可以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赋予农户以土地经济所有权,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保留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并通过一定的收益权来体现。农户拥有对土地的占有、收益、使用和有条件的处置权。集体凭借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可以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农地的承包、继承、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的管理工作,可以依法收取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