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选煤厂安全生产问责制度_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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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选煤厂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问责依据与适用范围处分级别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依据山西焦煤《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和《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地面主要行业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太原选煤厂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副科级以上)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山西焦煤内部统一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侧重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过程全面问责,侧重于安全管理过 1 程控制、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问责,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 凡发生一起人身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遵章办事、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节

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 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及副科级以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处理。

第二章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一节 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第九条 监控系统存在失灵、失调、传输不准。

第十条 瓦斯浓度超限的;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十一条 瓦斯、煤尘区域,电气设备失爆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特殊作业场点未按规定设臵监测监控装臵或未安设仪器仪表或失效的。

第十二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明火作业或因特殊情况需要作业时,未制定措施或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第十三条 大型起重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保护不全、安全距离不够、带病运行的;压力容器、空气压缩机、压力管道等安全装臵不齐全、失灵或未定期进行试验的;起重机械、压力容器无检验合格证运行的。

第十四条 未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给接尘职工职业健康体检,查出矽肺病,隐瞒病情不向职工反馈的或未给职工配臵良好防尘口罩用具,防尘效果不好而继续使用的。

第十五条 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网、安全带、安全护栏等防护设施的。

第十六条 爆炸危险场所、高大建筑及要害场所未按规定设臵可靠的避雷设施和接地装臵的。

第十七条 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工艺产品目录仍在使用的。

第十八条 建筑物有倒塌危险、山体有滑坡危险、异常停电、停气、停水,未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或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未按安全措施执行的。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照国家“三同时”规定执行的;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未按要求进行“三同时”验收、要求取证的特殊专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条 通风供电线路上分接负荷的。

第二十一条 高压电器设备、线路和设施不符合作业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液力耦合器不使用难燃液、易熔塞、防爆片的。第二十三条 在潮湿场所、地沟、金属容器内施工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有关证照或证照过期的。

第二十五条 煤仓溃泄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者;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

第二十八条 当班出勤人数未达最低生产人数要求强行组织生产的,要害场所作业人员擅自脱岗的。

第二十九条 重点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臵安全设施、设施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第三十条 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

第三十一条 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

第三十二条 防雷设施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处理继续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高温高压作业区未设臵消防灭火系统,消防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消防器材配臵数量不足继续进行生产作业的。

第三十四条 厂内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标校(如呼吸阀、安全阀)的。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未按规定进行月检、年检的。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未经有关部门检验投入运行的。第三十七条 机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用电制度的。

第三十八条 消防系统、设施不完善,无固定消防水源、消防泵,消防通道不畅通的。

第三十九条 厂内机动车无牌照、手续不全运营的。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上级部门及厂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第二节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第四十条 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作业。第四十一条 无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用电安全措施进行临电作业。

第四十二条 采用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进行施工作业。第四十三条 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防护措施不到位组织施工作业。

第四十四条 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资格或过期上岗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施工作业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无过流保护切断,接零保护,漏电保护。

第四十七条 “四口”“五临边”无安全防护设施。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未取得使用证的特种设备。

第四十九条 基坑作业无防洪措施或措施不完善。第五十条 使用有安全隐患的陈旧设备和设施。

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上级部门及厂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第三节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的问责:

第五十一条 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

第五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五十三条 存在厂安全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五十四条 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五十五条 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的。第五十六条 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有上述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并予以5000---10000元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节 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第五十七条 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第一节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受伤,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工作终止的事故。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二节 对生产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第六十二条 生产单位发生一起轻伤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或二类机电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车间副主任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车间主任、书记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业务科室科长、分管副科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黄牌警告;停发事故单位当月安全奖,取消事故单位、业务保安部门当月安全绩效及半年抵押;给予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违章指挥者)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厂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在厂安全会议(安全质量标准化讲评会、安全例会)上作检查;厂级领导的处理执行公司问责制度规定(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厂长(经理)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厂长(经理)、安全副厂长(副经理)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十三条 生产单位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二类机电事故,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黄牌警告;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基础工资总额的40%;给予事故单位的车间主任、书记、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车间副主任行政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给予业务保安科室的分管副科长、科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事故单位领导当月只发给生活费;取消事故单位、业务保安部门当月安全奖、安全绩效及半年抵押。厂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车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在厂安全会议(安全质量标准化讲评会、安全例会)上作检查;厂级领导的处理执行公司问责制度规定(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副厂长(副经理)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厂长(经理)、书记、安全副厂长(副经理)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四条 生产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责任事故,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黄牌警告;给予事故单位的班子成员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给予业务保安科室的分管副科长、科长行政降级处分或免职处理;事故单位领导当月只发给生活费;取消事故单位、业务保安部门当月安全奖、安全绩效及半年抵押。厂领导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进行约谈。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在厂安全会议(安全质量标准化讲评会、安全例会)上作检查。厂级领导的处理执行公司问责制度规定(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厂长(经理)、书记、安全副厂长(副经理)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第三节 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

第六十五条 生产单位年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非伤亡生产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责任问责: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给予事故单位的车间主任、书记、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车间副主任行政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给予业务保安科室的分管副科长、科长行政降级处分或免职处理;取消事故单位、业务保安部门当月安全绩效及半年抵押。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将对厂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厂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在厂安全会议(安全质量标准化讲评会、安全例会)上作检查;厂级领导的处理执行公司问责制度规定(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副厂(副经理)长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厂长(经理)、书记、安全副厂长(副经理)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除上述问责、约谈外,厂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在集团公司安全会议(安全质量标准化讲评会、安全例会)上作检查;厂主要领导在山西焦煤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上作检查。)

第六十六条 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六十七条 以上受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在厂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领导人员,两年内在厂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推荐到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上使用;凡被受到安全问责的干部年内不能晋级。

第四章 事故约谈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厂领导对事故(含伤亡事故、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推动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根据事故性质,由厂党政领导、分管领导组织安监、纪委、工会、组干、公安等负责人开展约谈工作。

第六十九条 约谈对象:

a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 b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c 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d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第七十条 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第七十一条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第七十二条 约谈程序:约谈原则上在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进行。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约谈时,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0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安监处。安监处在一周内负责将相关情况上报安监局;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在全厂公布。

第七十四条 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组干、纪委监察、安监、工会、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对副科级以上干部的问责,由厂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有安全生产违纪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共产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太原选煤厂安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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