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保前尽职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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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保前尽职调查制度
一、保前尽职调查基本要求:
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客户,实行主办(A角)、协办(B角)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制度。
2.主办客户经理对项目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担保业务的合规性负责;协办客户经理参与担保调查全过程,核实担保资料的客观、真实性。
3.遵循实地调查、独立判断、客观反映的原则。
4.根据担保业务调查的结果,将收集的资料按资料清单顺序确认。如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后由企业盖章确认。
二、客户主要情况尽职调查要求:
1.调查客户主体资格(如审核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卡)、开户许可证、特殊经营许可证等),并核实是否已年检。
2、调查客户股东构成、企业沿革、组织架构、部门设置、人员结构,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
3.调查客户实有资产情况:企业的土地、房产、在建工程等有形资产是否已抵押;存货是否已质押;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已转让;货币资金科目中包含保证金比例等。
4.调查客户诚信行为。如果客户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必须在调查报告中明确写出:
(1)曾经或者仍然被列入逃废债企业:
(2)曾经或者仍然拖欠职工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用等;
(3)曾经或者仍然恶意拖欠上游企业货款行为;
(4)曾经或者仍然拖欠应交税金及偷、逃、骗税行为;
(5)曾经或者仍然拖欠应付水电费、房租等行为;
(6)对外担保到期未清偿,必须承担代为清偿义务但仍未还清;
(7)近期有法律诉讼事项、受到重大处罚的因素;
(8)存在不正常、明显的关联交易行为;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成本行为。
5.调查经营管理者(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素质和资历情况;个人信用记录方面,应调查并说明曾有的下列行为:
(1)曾经在各银行监管部门所公布的逃废债企业,或曾在拖欠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职务;
(2)曾经逃避个人债务、个人担保责任,或在金融机构仍有逾期贷款,或有恶意的信用卡透支记录;
6.调查银行信用记录情况,以下情况需重点说明:
(1)客户的基本账户行、主要结算行及结算记录,在银行授信额度、实际使用额度情况;
(2)核实贷款卡内容的真实情况,有逾期及不良记录的必须详尽说明;
7.调查客户的行业情况。分析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变化对客户的影响,分析客户的行业风险、行业地位和抗风险能力:
(1)调查客户所处行业的行业成本结构、行业成熟度、行业盈利能力、替代品以及行业对宏观经济周期或政策调控的敏感度;
(2)调查客户在国内或省内的行业地位及其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市场容量和发展前景;
(3)所在行业是否投资过度、产能严重过剩、库存严重积压,销售是否存在过度竞争,原材料市场价格和相关主要成本的合理性及变化趋势。
8.调查客户的经营情况。对其经营历史、经营规模、产品的竞争能力、行业依存度、经营策略进行评价,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客户的不同特点进行调查,重点了解客户的经营模式、生产要素、技术的先进承担、上下游关系、购销渠道特点、结算方式。客户经营中如有下列现象,应在调查报告中重点说明:
(1)无自有房产,经营、生产场所为租赁形式;设备长期闲置;
(2)由于疏于管理或长期积压,存货冷背呆滞、质次价高、残损变质;
(3)办公场所、交通工具过于奢华,与客户经营业绩严重不符。
9.调查客户的财务状况:
(1)调查客户资金链主要控制方式,资金是集中还是分散管理,有无集团内部资金调度方式等;
(2)调查客户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短期投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管理和控制情况)、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如存在涉及上述异常情况,必须在调查报告中说明其事实、原因及影响;
(3)关注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之间数据的匹配性,调查产生差距的原因,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核对与原件是否一致,对财务报表中不平衡、前后期数据不衔接、科目使用不规范等情况,必须在调整后进行分析评价并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4)分析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对影响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以及现金流量等主要财务指标的重要科目进行核对与分析,从行业角度、历史角度以及数据的相关性进行比较和评价,判断主要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判断预期经营收入偿还到期贷款的能力。对重要科目、变化明显的科目应采取进一步的核对措施(例如对变化显著的重点科目,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明细清单和说明,或在现场核实,防止其隐瞒虚增资产、虚增销售收入、虚假出资、虚增利润等行为)。如果报表数据需要调整的,应在调整之后进行分析评价;
(5)如审计意见并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如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并核实更换原因。
三、对反担保情况尽职调查要求:
1.对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调查要求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担保、互保等行为,调查保证人的实际担保能力,个人已有的担保情况。
2.抵(质)押物调查的尽职要求:
(1)调查核实抵(质)押物的产权关系,核实抵(质)押物权属证明的真实性,核实抵(质)押物是否存在扣押、查封等行为;建筑物作为抵押物有否存在非法建筑,部分添附物是否合法;抵押物是否存在共有权利;流动资产是否质押等等。
(2)调查核实抵(质)押物购入时的价值、数量和单价等。
(3)调查抵(质)押物使用功能、实际使用情况、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
(4)调查核实抵(质)押物是否存在重复抵(质)押行为。
(5)调查核实抵(质)押物是否出租,分析出租行为的真实性、租金的经济合理性及以后出租可能对我公司抵(质)押权的影响。
四、对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尽职调查要求:
1.调查客户申请贷款的真实原因。
2.调查贷款用途是否属于客户营业范围、是否短贷长用或挪作他用。
3.调查贷款用途的合法、合规性。对以下用途的业务不得担保: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调查主要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分析企业对银行债务第一还款来源的保证性。
五、撰写调查报告的尽职要求:
1.调查人员应按要求认真、规范、详实的填写融资担保调查报告中的各项内容。
2.调查人员须重点分析客户的优势和不足,揭示主要风险点,衡量反担保等保障措施的可靠性、充足性和可操作性,分析企业真实经营情况,融资的真实用途及第一还款来源保证,在调查报告中数据要求准确、证据要求充分,结论要求客观。
3.在担保审批过程中或出具保函前,如果有关审批部门要求再调查、补充或变更资料时,调查人员应及时办理,补充和完善相关资料。
4.对于调查环节有关尽职要求未能展开调查或难以分析、判断和评估的,客户经理应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