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一岗双责制度_一岗双责制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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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威公司交通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交通工作实际,公司制定了《恒威公司交通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日前,印发各单位贯彻执行。内容:《办法》共5章12条。该《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丰富了交通安全的制度体系,更加明确了主管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促进交通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将发挥巨大作用,以确保交通安全和稳定。
恒威公司交通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交通安全格局,促进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交通安全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公司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恒威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对交通安全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公司总经理黄东平对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和综合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 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总经理是全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和管理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研究制定改善交通安全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二)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交通安全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全公司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落实全公司交通安全控制指标,加强目标考核,建立约束机制;加强正面引导,建立荣誉和经济的激励机制。
(六)加大交通安全投入,确保安全基础投入和安全监管投入。
(七)公司内发生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公司领导出事故现场。
第五条 其他公司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交通安全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对分管工作进行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制定交通安全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二)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各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三)在部署工作时同时部署分管范围内的交通安全工作,听取汇报,研究解决交通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
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分管业务范围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事故现场。
第三章 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安生部是全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交通安全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公司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全公司交通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全公司年度交通安全目标。
(二)指导协调全公司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检查、督促交通有关单位做好交通交通安全,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定期主持召开全公司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各单位的汇报,研究解决交通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公司内发生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事故现场。
第七条 武保部是公司交通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抓好公司交通安全监管和检查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科室抓好交通安全工作,参加交通安全重要活动。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交通安全能力和水平。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赴事故现场,具体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报请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安排其他副职领导出事故现场。
第八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交通安全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公司有关部门下达的交通安全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交通安全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把交通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本部门交通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六)本部门交通安全发生事故时,按规定启动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出事故现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单位有关负责人忽视交通安全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交
通安全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实行交通安全事故述职检查制度。对交通安全事故,必须依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