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议事制度_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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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直属子公司。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以及涉及公司发展和稳定、关系到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公司发展和稳定的的重大问题决策: 1.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点工作、重大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2.公司经营方针、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的确定,财务预、决算的制定和调整,以及重大经营策略的制定和变更;
3.企业重大改革、资产重组、改制、兼并、破产等重要决策;
4.企业对外投资方案,股权收购、转让等资本运作决策;
5.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 6.重要经济合同审批;
7.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经营者持股方案;
8.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对机构、人员较大规模的调整事项;
9.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涉及企业领导人员及职工的工资、奖励、住房、公务用车、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五)全局性的、对公司有着重要影响的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和任免,主要内容包括:
(一)集团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子公司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
(二)管理干部后备人选的确定;
(三)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二)公司对外投资、转让,重要固定资产添置、出售及变更;
(三)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四)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所有对外借款、担保;
(三)大额资金的一次性申请、使用超过 万元(含 万元);
(四)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的议事原则
第八条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主要原则有:
(一)依法决策的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坚持责任、权力和义务相统一,切实保证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依权限决策的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三)集体决策的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避免个人决策。
(四)民主决策的原则。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 事项,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行民主决策。
(五)科学决策的原则。“三重一大”决策要加强前期调研论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决策失误。
第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司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形式主要有: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
第四章 “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议事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对需要讨论的事项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提供有关数据和政策依据。
涉及到重大项目投资、重大改革举措、整体规划等方面的事项要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主管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通知。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工委相关领导及其他参与决策的所有人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三)会议人数。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四)议题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要由议题提出人员或相关人员认真全面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名班子成员的意见,对于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
(五)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决策。
(六)决策实施。决策作出后,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实 施的部门和负责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七)督促检查。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 部门进行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汇报,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一条 会议情况应以记录或纪要的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存档备查。记录和整理工作由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是监督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党委负责“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纪委协助党委负责组织协调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制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二)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三)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及纠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