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制度_机关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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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在档案整理归档过程中,档案整理人员应依照归档范围,对文件材料、资料进行鉴定,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齐全、完整,防止将不归档文件材料归入案卷。

2、根据上级及本局有关规定划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6年~50年左右)、短期(15年以下)三种。保管期限划分时界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其保存期限一律从长。

3、各类档案的鉴定工作,由档案鉴定小组负责。档案鉴定小组由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工作主管领导、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业务专家及档案工作人员组成。

4、采取直接鉴定法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首先由档案馆(室)列出被鉴定档案清单,提出档案的存毁意见,再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拿出处理意见后,报鉴定小组鉴定。鉴定后写出鉴定报告和鉴定销毁清单,并在案卷备考表或案卷目录中注明。

5、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对经过鉴定准备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三份),由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送上级机关审批。

6、销毁档案的档号作为空号处理,不再用于其它案卷。7、销毁档案要在指定地点进行,由业务部门两人以上参加监销,档案部门执行销毁任务。销毁完毕,监销人和销毁人共同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档案销毁清册作永久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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