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_商业银行银行卡业务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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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卡业务责任追究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银行卡业务,增强责任制约,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职责》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事件性质、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三条 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

第四条 事件发生后,应在充分调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责任人对引发事件所起的作用以及事件性质、影响和造成风险、损失的程度,客观公正地界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条 责任追究采取“扣、赔、罚、警、走、送”为主要内容的处罚措施。扣:即按照《★★银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积分标准给予相应的违规积分。赔:即当事人、制约人、知情人、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根据责任的大小按不同比例赔偿由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罚:即经济处罚,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等级。警:即给予必要的纪律 处分。走:即解除劳动合同。送: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根据管理权限,事件、事故发生后,总行或分行应成立专案组,负责对事件、事故的调查核实、责任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员工管理权限报行长办公会审批决定。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 事件发生后,应自发之日起3个月内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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