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意外伤害保险制度_29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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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为了使本标段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人员保险范围
第二条 项目部和所属各单位必须为本单位所有参与施工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 保险范围是指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工区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三章 保险办理
第四条 项目部计财部统一为标段内所有从业人员办理投保手续,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记人数的方式。
第五条 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工期延长的,由项目部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六条 保险金额按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保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受伤人员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医。
第八条 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将事件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项目部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上报保险公司。
第十条 理赔由项目部综合管理部与指定的保险公司联系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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