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结算中心档案管理制度_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020-02-25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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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结算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会计结算中 以下简称“中心 档案管理,确保各统管单位会计档案完整、安全,更好地为统管单位服务,根据国家《档案法》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会计集中核算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档案是指中心本身工作相关的档案以及与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相关的档案,即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账册、报表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 中心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及档案管理达标升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档案鉴定小组,负责确定档案管理的范围和档案质量鉴定。

第四条 中心设立综合档案室,对所有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由事务部具体负责,各统管会计为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对统管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章 综合档案室领导职责

第五条 分管领导的职切实贯彻执行《档案法》,以法治档,依法把综合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计划加强对本中心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领导工作,并把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综合档案室机构网络人员的组织领导,并帮助做好经费的落实工作。

第六条 综合档案室主任职负责综合档案室的业务领导工作,定期召开档案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档案工作计划领导档案工作人员实行档案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工作,不定期地对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配合专职档案员对兼职档案人员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组织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决定档案存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档案法》,提高本中心人员的档案意识。

第三章 综合档案室工作职责

第七条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级领导部门对档案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努力提高本中心档案工作水平,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八条 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档案室的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排列、编号,库房达到“八防”、“三无”要求。

第九条 做好日常的档案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利用工作,及时收集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编写本单位组织沿革、大事记和其它可作参考的资料,积极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及时准确地掌握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做好档案信息的反馈工作和交办的其他档案资料工作。

第四章 专(兼)职档案员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档案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 坚持贯彻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努力完成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负责制定本中心档案工作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指导、监督、检查和负责本中心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集中统一管理本中心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提高利用效率,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七条 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对本部室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为

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九条 负责对本中心档案材料的鉴定工作,按规定做好已过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的销毁工作。

第五章 档案接收与统计

第二十条 凡在中心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由各统管会计立卷,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文件承办人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送交事务部归档立卷。

第二十一条 中心档案室接收的档案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档案制成材料和书写材料应符合标准。档案要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排列正确科学,装订结实美观,便于保管利用。第二十二条 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后,签名盖章,办妥交接手续(一式二份)。第二十三条 档案室应建立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鉴定、查阅、保管数量登记簿和统计簿,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定期核对。

第二十四条 日常工作中,根据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经领导审核签章和填报人盖章,方能上报。

第六章 档案保管和库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库房内应做到“八防”:即防火、防盗、防温、防湿、防光、防尘、防虫、防霉。

第二十六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禁止在库房吸烟,并定期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不得存放食品和杂物,定期打扫卫生,保持库房整洁。

第二十八条 适时做好通风、除湿、密闭工作,温度尽量控制 14℃— 24℃ 相对湿度控制 45%— 60%范围内,每天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非本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如因工作需要在本中心档案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三十条 定期进行库房档案资料检查。对新收入库的档案事先均需严格检查,安放除虫剂,防止档案虫蛀和霉变,同时进行档案进出登记。

第三十一条 库房钥匙由专人保管,库房门窗必须紧闭,下班前认真检查,管理好电源,做到人离灯熄、电源切断,确保库房安全。

第三十二条 库房内档案应分类存放,排列整齐,并编上号码。

第三十三条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清点档案,发现缺少或破损,立即进行查录或修复,确保保存的档案账实相符,无失少,无破损。

第七章 档案保密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确保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 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三十六条 查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三十七条 加强有密级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移交、保存、利用、借阅、复制、销毁等制度。查阅秘密档案必须履行请示、审核、登记手续,并将复制件按原件要求管理,不得擅自降低、解除复制件的密级。

第三十八条 销毁过期档案或材料,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档案调阅

第三十九条 查阅档案者,需说明利用目的,办理借阅手续,必须先登记后查阅或复制。第四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单位财务经办员查阅档案的,须按规定填写《档案调阅(复制)登记表》,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登记后向档案室调阅(复制)档案。

第四十一条 审计、税务、公检法等执法部门以及其他外部单位查阅档案的,须凭相应文件或介绍信,填写《档案调阅(复制)登记表》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调阅(复制)档案。第四十二条 查阅秘密档案资料时,需由查阅者提出申请,报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第四十三条 非中心工作人员查阅少量档案时,一般应在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下并在档案调阅室内查阅。

第四十四条 单位需借阅会计档案并带离本中心使用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档案借阅手续,填写《会计档案借阅单》,执法部门借调其他单位档案的,应附有相关文件依据或介绍信。《会计档案借阅单》应加盖借阅单位公章,经中心主任审批后借阅。

第四十五条 平时查借阅档案应于当日归还,遇同级审计,最多不得超 30天,超期借阅应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还的,档案管理人员应主动催收,收回的档案应认真检查有否缺损等情况。借阅者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更不得擅自外借给其他单位。

第四十六条 查(借)阅档案必须严守秘密,不得翻阅和抄录查(借)阅范围以外的档案内容,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十七条 查(借)阅档案必须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损毁档案,如有违反,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档案通过利用,不论其利用的方式和效果如何,均需及时填写《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工作人员应协助利用者办好利用登记手续,同时认真做好档案利用效益反馈信息的收集、积累分析、汇总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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