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_医疗废物登记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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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
1.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法》的规定,依据批准的医疗废物转移运送计划,采用格式《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移交、接收和运送医疗废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者运送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报批医疗废物转移运送计划。医疗机构应持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在交接时共同填写,分别保存。
2.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3.各科室保洁工人负责科室医疗废物的收集工作,在医疗废物包装袋、容器外表面粘贴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还应当系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标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科室)、产生日期、医疗废物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然后填写医疗废物收集运送登记本并完整签名。
4.医院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地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交接制度,与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并做好登记,资料需保存3年。
《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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