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_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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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例会制度

调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交流年度工作,研究布置下年度工作,年会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主要是交流工作中好的做法,查找工作中薄弱环节,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特点,会诊重大疑难纠纷。

2、学习、培训制度

建立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年度培训制度。岗前培训主要是帮助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学习、掌握各专业知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使人民调解员具备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业务素质和要求。

3、考核制度

调委会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政治、专业学习,调解成功率、协议签订率等。

4、登记制度

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统计制度

调解委员要全面、及时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人民调解员调解每一件纠纷,都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期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按规定时间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6、回访制度

调解委员会对已调结的纠纷适时进行回访,及时掌握协议执行情况和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并填写《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7、案例讨论制度

发生重大、复杂专业纠纷,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案情分析会,由调委会集体拿出分析意见,供调解员参考、讨论、协商,达成共识后形成调处意见。

8、档案管理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调解卷宗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者《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调解、回访)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者《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等。人民调解委员会档案按照时间、年度有关要求装订,要分年、分类保管,保管年限为三年。人民调解档案卷宗由内勤专人管理,如遇人事变化应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为防止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查阅档案须经调解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查阅档案手续,并在规定地点查阅,不得将档案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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