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_孕产妇死亡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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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定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死亡的孕产妇(不管其户口所在地)。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24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和外地来就医而死于青冈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妇幼保健院。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村上报到乡镇卫生院再由乡镇卫生院上报到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保告卡》形式报妇幼保健院。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 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指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二级评审,指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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