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现场准入管理制度_分包现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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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现场准入管理制度 目的和适用范围
通过实施分包商准入管理制度,规范分包商准入管理,确保工程安全施工,质量满足要求。
适用于分包商在输变电工程的准入施工。职责
2.1 计划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2.2 项目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现场准入
3.1 计划处按《分包商资质审查管理制度》审查分包商资质。3.2 计划处将资质审查合格的分包商形成名单,报省公司。
3.3 项目部在审查合格分包商中选择工程拟用的分包商,报工程监理审核同意,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准入。
3.4 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分包商准入的资质文件、材料包括:
3.4.1 分包商经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企业法人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连续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记录。3.4.2 出示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施工负责人简历。3.4.3 具有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
3.4.4 特殊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等)证书和安全员证书的复印件。3.4.5 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
3.4.6 具备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主要包括:挖掘机、土方运输车辆、压路机、铲车、抽水机、发电机、搅拌机、振捣设备、电焊机、钢筋加工机械、模板、测量仪器、跳板、上料车、砼试模及相应的施工器具,保证安全施工和满足环保要求的防护设备及工器具等。3.4.7 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3.5 未经资质审查的分包商严禁录用准入。
3.6 按《分包商资质审查管理制度》审查分包商资质当中的有关分包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法人、安全施工许可证、施工简历、安全质量记录、技术素质、管理机构、资源配备及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等,任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准入。
3.7 项目部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商,在工程项目部准备招用新的工程分包商时,可以报公司工程计划处,对其进行企业资质的应急评审。
3.8 经批准准入的分包商进场初期,经现场核实与报审不符,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求的,不得准入。
3.9 由法人或授权委托人(授权给相关分公司、工程处或工程项目部)与准入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与安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