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运行管理制度_消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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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运行管理制度
(修订)
为加强全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运行管理,保证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污染物自动监控效能,推动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职责
一、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职责
1.建立健全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制度,指导、规范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2.保障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正常运行,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厂的日常监控、在线设备现场检查与数据分析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全区自动监控数据,定期报送自动监控数据成果,为环境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3.对各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运行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定期通报各盟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率、验收率、运行率、联网率、比对监测通过率、现场监督检查通过率、数据传输率、数据有效性审核通过率、数据传输有效率、信息公布率等数据,定期对盟市环保局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可参见《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二、盟市污染物在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职责
1.组织协调辖区内各旗(县、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建设工作,制定盟市级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运行管理。
2.保障本级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正常运行,负责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厂以外监控企业的日常监控、在线设备现场检查与数据分析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全区自动监控数据,定期报送自动监控数据成果,为环境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3.及时对上传自治区污染源监控平台的数据进行审核,减少无效数据的产生,并将缺失的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按要求进行补充上传。
4.分析处理自动监控数据,向同级环保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定期报送自动监控数据成果,为环境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5.督促企业完成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以上,使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以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任务。
第二章 监控中心日常工作要求
1.自治区、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日常监控人员每日应对所负责企业上传数据进行检查、处理和审核,对系统中缺失和异常的数据进行手工补遗,工况系统设专人值守,实时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分析处理。
2.企业停产或者自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的,自治区、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监控人员根据企业上传的报告核实后应及时在环保物联网监控平台中进行填报,或由企业直接在企业服务窗口中填报,并由自治区、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监控人员对所负责企业停产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效。
3.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负责每日通过环保物联网监控平台巡查各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及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联网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相应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并定期汇总巡查问题下发督办单给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
4.自治区、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负责巡查每日本级污染源监控平台与上级污染源监控平台数据交换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排除,并上报上一级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
5.自治区、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应按时编制超标情况和监控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和半年报,由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数据组统一汇总,最终为自治区环保厅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6.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日常监控人员每个季度对所负责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工作,包括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例行检查和
监督性考核。具体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关于开展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内环监控办〔2012〕18号)的要求。
7.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对30万千瓦以上电厂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库系统的基础数据的日常维护,各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负责除30万千瓦以上电厂之外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库系统的基础数据的日常维护,对新增企业、监控设备等信息要及时更新、录入,由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负责最终审核。
8.各级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日常监控人员应将每日监控情况(包括污染源监控平台及现场端监控设备联网情况、企业停产及自动监控设备维修情况、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监控平台上传数据异常情况等)进行汇总,以便在汇总报告时使用。
9.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异常,各级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监控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异常情况处理
一、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处理要求
1.监控人员发现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异常时,应及时排查原因,确保在第一时间恢复网络畅通。发现盟市污染源监控平台无数据上传的,应及时联系有关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要求其尽快查明原因,恢复数据上传。
2.在巡查污染源监控平台时发现有企业当日数据异常的,监控人员应立即告知有关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要求其查明原因。每月如果出现连续数据异常,监控人员应制作报警单呈送相关领导。经领导批示后,由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派员或委托督查中心赴现场查处,如确实超标排污的,立案处罚;如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立案处罚。
3.对在污染源监控平台巡查中发现数据涉嫌作假或联网运行情况长期不稳定的企业,监控人员应制作报警单呈送相关领导。经领导批示后,由自
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派员或委托督查中心赴现场查处,发现问题后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立案处罚。
二、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处理要求
1.监控人员发现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异常时,应及时排查原因,确保在第一时间恢复网络畅通。发现企业无数据上传的,应联系企业环保专工或在线设备维护人员,要求其尽快查明原因,恢复数据上传。
2.在巡查污染源监控平台时发现有企业当日数据异常的,监控人员应立即应联系企业环保专工,并要求其查明原因。每月如果出现连续数据异常的,监控人员应制作报警单呈送相关领导。经领导批示后,由环保局派员或委托督查中心赴现场查处,如确实超标排污的,立案处罚;如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立案处罚。
3.对在污染源监控平台巡查中发现数据涉嫌作假或联网运行情况长期不稳定的企业,监控人员应制作报警单呈送相关领导。经领导批示后,由盟市环保局派员赴现场查处,发现问题后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立案处罚。
4.对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要求查处的异常问题,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应在48小时内上报情况说明。
第四章 监控平台数据统计、分析及通报要求
1.自治区、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监控人员应通过环保物联网监控平台对企业排放与超标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整体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及趋势,按时编制所负责企业的月报、季报、半年报与年报,并报送到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数据组。具体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报告报送要求的通知》内环监控发〔2013〕3号)的要求。
2.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每季度向各盟市通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情况。通报内容包括:各盟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率、验收率、运行率、联网率、比对监测通过率、现场监督检查通过率、数据传输率、数据有效性审核通过率、数据传输有效率、信息公布率及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日均值超标排名前十的企业等。
3.各盟市环保局应按照自治区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做法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各盟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每季度终了10日内要将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情况填报在自治区污染源监控平台环境监察信息直报系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