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餐厅)卫生管理制度及五病调离制度_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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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酒吧、茶座卫生管理制度
一、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从业人
员持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
二、卫生制度健全。客用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卫
生要求,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建有各类物品消毒记
录,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
三、室内地面碎发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操作台面和理发工具表面无碎发残留。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四、卫生设施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设有防蚊、蝇、鼠、蟑等设施、措施。
五、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六、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七、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八、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九、具备机械通风设备,并正常运转,集中空调卫生管理达到标准和要求。
十、建有“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从业人员,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十一、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 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记录本保存连续三年。
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