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日常管理_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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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交接是前任会计工作人员因故离职,将工作移交给后任接替者。会计交接是分清交接双方的工作责任,保证会计工作连续性,使会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手续。
会计交接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凡任免、调动、工作变动及机构合并、撤销而脱离原工作岗位二个月以上者,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工作要及时办理,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变动工作岗位。
(2)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做好交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a.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b.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c.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d.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内容。
(3)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主管经理监交。
(4)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a.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薄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薄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b.会计凭证、帐薄、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c.移交人员经管的公章和财产、实物,应必须交接清楚。
(5)会计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会计管理工作,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6)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应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7)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薄等,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管理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