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司法局领导干部信访谈话制度_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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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司法局领导干部信访谈话制度
第一条
领导干部信访谈话制度是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与监督,帮助谈话对象不断增强自律意识,提高抵御和防范违纪、违法风险,促进机关党员干部廉洁从政。
第二条
对党员实行信访谈话,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正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组的负责人进行谈话;其他党员干部,由纪检组或所在支部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三条
信访谈话的对象:对反映党员干部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信访谈话。
第四条
信访谈话的内容:对信访反映的问题作必要的了解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对需要纠正、改正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其他需要谈的事项。
第五条
信访谈话的程序
(1)对于需要谈话的问题,应由纪检组报局党组同意,填写《信访谈话通知书》,送达被谈话人,或采用电话等方式通知被谈话人。
(2)被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就指定的内容向负责谈话人员作出客观真实的说明。
(3)信访谈话应由两人以上参加。承办人员在进行谈话时,必须做好记录,经被谈话人阅签后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在谈话过程中,如发现被谈话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纪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第六条
信访谈话的要求
(1)被谈话人必须按谈话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及时、如实向组织回答或说明有关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或错误进行自我批评。对限期改正的问题,事后应向有关组织作出书面汇报。若认为反映的问题有出入的,可以提出说明或解释,但不允许对谈话的问题不理不睬或敷衍搪塞。
(2)被谈话人要正确对待群众的反映,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得随便怀疑和猜测反映人,更不允许对反映人进行打击报复,一经发现,按《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处理。
(3)被谈话人有错不改,或者弄虚作假,隐瞒错误事实的,一经查实,按有关党纪、政纪从重处理。
(4)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尊重事实,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解释或说明,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反映失实的问题,要予以澄清,保护被反映人的正当权益。谈话要注意保密,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012.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