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_孕产妇死亡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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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监测地区所有孕产妇、包括有正式户口的孕产妇、计划外的孕产妇、非正式户口及流动人口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应及时上报县妇幼保健所。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死亡孕妇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县妇幼保健所;在5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县妇幼保健所。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不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县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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