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04_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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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编号:HNSJ/XMGB-Ⅷ-04 版 本 号:C/0版

生效日期:200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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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6.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二.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交接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薄,不得擅自另立帐簿,以保证会计资料的连续性。

3.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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