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审批制度(推荐)_员工离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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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审批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离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2章 离职区分
第三条 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1.员工因故辞职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2.公司员工离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
3.试用期员工离职申请应于3日前提出。
第四条 辞退(解雇):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公司因不景气原因裁
员。
第五条 开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纪律者。
第六条 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日以上。
第3章 离职手续办理
第七条 工作移交
离职员工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资料移交给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事物移交
1.移交员工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的物品,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2.移交公司配置的通信工具。
3.移交考勤卡、(办公室、办公桌)钥匙。
4.移交借阅的资料。
5.移交各类工具(例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工具等)。
第九条 款项移交
1.将经手的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公司财务部。
2.将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公司财务部。
3.以上各项交接均由交接人、接管人签字确认,并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视为交接完成。
第十条 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结算工资。
2.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辞职补偿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6.须扣除以下项目:
(1)员工拖欠未付的借款、罚金。
(2)员工对未交接事物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关系转移
1.转移前提。
(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签字为准)
(2)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准)。
2.转移内容
(1)档案关系。
(2)社保关系。
(3)其他。
第四章 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制定执行。
2.本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当
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处理。
3.本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