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制度_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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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制度
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在相互移送案件中,因制度不完善,制约了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
一、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在相互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移送制度不健全,移送案件渠道不通畅。虽然有较多案件需要相互移送,但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较为完整的案件移送制度,造成移送案件少或不移送,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处理。
2、移送案件数量极少且呈单向流动。检察院自侦部门初查的案件,绝大多数当事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违纪行为或违法行为,但实际移送的不多;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个案数量大,移送案件到检察院的构成犯罪案件更是微乎其微。
3、移送案件不及时。这使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错过了最佳战机,因纪检部门已查处过,嫌疑人已有防备心理且采取了相应的对抗措施,使案侦工作困难重重,增大了破案阻力。
4、保密性不强。如果保密工作做得不好,会导致办案阻力大、办案质量不高,甚至不能破案,影响相当严重。
5、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少。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在移送案件后,移送机关即将案件作结案处理,对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关心,不要求反馈信息;而受案单位在查处后,也不注重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移送单位,导致移送单位不知处理情况。
二、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的制度完善
1、建立健全制度,形成移送案件机制。移送案件制度应全面具体,有移送原则及具体操作程序,内容涵盖移送原则、移送案件条件、移送案件范围、移送案件时间和方式、移送案件赃款处置、移送案件反馈时间及方式等。
2、移送案件应坚持四个原则。有案必送原则,应移送的案件必须移送;及时原则,纪检监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应由检察机关办理时,应及时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应在初查或侦查结束时及时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保密原则,移送案件后要加强保密,对外宣传要经受案单位同意;处分原则,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不移送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移送案件的范围、方式。移送案件应当将移送案件所涉及违纪或违法案件事实部分的证据材料全部移送,以便受案单位了解情况,及时开展工作。
4、检察机关要适时介入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调查。纪检监察部门在审查重大举报案件材料或发现有重大情况时,应及时同检察机关联系,请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或组成联合调查组,但按各自的程序、职权开展调查,以便检察机关开展工作。
5、赃款移送及利益分配。对于移送案件涉及赃款的,应将涉案赃款全部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赃款上缴财政返还后,应将移送部分应得办案经费,划拨移送单位。
6、纪检监察部门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后,应于检察机关侦查结束后,才对有关人员作党政纪处分,才可对外宣传报道。
7、加强检查。应定期开展检查,检查案件移送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不按制度进行移送案件或失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促使办案人员加强案件的移送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