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_食品药品案件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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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柳镇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为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制售假冒药品的行为,坚持全面依法行政,规范办案,及时准确查处违法案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案件的移送制度。
一、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检查监管单位)在执法中发现或经调查,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各监管单位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由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本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三、各监管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四、各监管单位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三日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五、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原送部门,由原查办案件的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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