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婴儿死亡讨论评审制度_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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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婴儿死亡讨论评审制度

一、发生孕妇、婴儿死亡,应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在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的医师的主持下,围绕诊断、治疗、死亡原因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上报医务处,进行初步评审。

二、根据最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死亡病例讨论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

三、如有医疗纠纷时,死亡病历应在医患者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交医务处保管)

四、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五、尸体庆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医务人员有责任向家属讲明尸检的必要性。

六、如果死者家属对死因有异议,提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则递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省卫生厅医政处组织鉴定评审。根据最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应递交我省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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