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谈话制度_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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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谈话制度
为强化对领导人员的廉政教育,规范领导人员的从政行为,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促进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对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谈话,是新形势下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加大源头治理,进行预防性教育,避免和减少领导人员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的重要手段和监督措施。
第二条 对领导人员实行廉洁从政谈话主要分为预防性谈话和诫勉谈话。预防性谈话分定期谈话和随机谈话。定期谈话坚持每半年一次一年两次,主要对现任领导人员进行反腐倡廉谈心式教育。随机谈话,主要是对新聘任的领导人员上好廉政教育课。诫勉谈话,主要针对个别领导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及时谈话,进行提醒式教育。
第三条 谈话的责任范围
1、省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负责与省公司党组班子成员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长负责同省公司党组其他班子成员谈话。
2、省公司纪检组长负责与各地市分公司和各直属单位的党委书记、总经理(院长)及总部管理层各部门经理、生产操作层各中心主任谈话,也可委托省公司纪检监察室主任
同其谈话。
3、省公司纪检监察室主任负责与省公司总部管理层各部门副经理、生产操作层各中心副主任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监察室主任助理同其谈话,必要时可直接与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的班子成员谈话。
4、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党委书记、总经理(院长)负责与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也可委托本企业纪委书记与其谈话。
5、地市分公司纪委书记负责与本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和县市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谈话,也可委托负责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群工作部主任与其谈话。
6、直属单位纪委书记负责与本公司(本院)中层管理干部和下属企业的经理谈话,也可委托负责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主任与其谈话。
第四条 预防性谈话的主要内容
1、省公司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2)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其自身职责的情况。
(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密切干群关系,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廉政准则》及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6)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2、与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党委书记、总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1)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纪国法,贯彻中纪委、集团公司、省公司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密切干群关系,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廉政准则》及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6)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与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其他班子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及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本人及所分工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6)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与中层管理干部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本部门遵守党纪国法和集团公司、省公司及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本人和本部门落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3)本人坚持民主作风,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4)本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廉洁从政,以身作则的情况。
(5)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6)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及领导干部廉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与县市分公司经理和直属单位下属企业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和本单位遵守党的纪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省公司、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情况。
(2)本人民主作风和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的情况。
(3)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政的情况。
(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5)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建议。
6、与新聘任的领导干部谈话主要内容:
(1)学习和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熟悉集团公司、省公司和直属单位及地市分公司制定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
(3)掌握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己所肩负的责任。
(4)上任时必须向本单位、本部门全体员工做出廉洁从政承诺。
第五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对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2、与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谈话。
3、与有信访举报的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4、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反躬自省谈话。
第六条 谈话的要求
1、谈话要经党组(党委)书记、总经理或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同意并事先发出通知,明确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被谈话人。
2、被谈话人对谈话内容要认真做好准备。谈话人要以
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同志式、平等的交谈,要耐心听取被谈话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允许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3、进行诫勉谈话时,应由纪检监察人员参加并记录,必要时可将谈话情况通报给同级党组织有关领导。
4、纪检监察部门与同级人力资源部门要搞好衔接,做到应谈的对象必须谈,谈话的有关情况应向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反馈,作为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教育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预防性定期谈话,可采取集中谈话和单独谈话相结合,谈话时间一般应安排在企业年初工作会前后和半年总结之后。诫勉性谈话,主要应以个别谈话为主,发现问题随时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八条 与领导干部谈话要有谈话记录,并填写《领导干部预防性谈话登记表》和《领导干部诫勉性谈话登记表》,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公司以前制定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