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_死亡病例管理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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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中心医院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 为规范公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订本院死亡证明报告制度。

二. 公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 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 《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治医师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写症状体征,对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填写《公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

五. 所有《死亡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盖本人印章,加盖我院预防科专用章。

六. 诊治医师必须在死亡后3日内开具证明书,第一联由医疗机构长期保存,第二联由预防科网报后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期保存,第三联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由公安部门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保存。

七. 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八. 病案室做好原始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和管理,协助市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九. 预防科对每张报告卡片都要进行先审核后登记而后录入,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每月对网络直报和登记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 如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分别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儿童死亡卡,在网络直报后应报交我县妇幼保健站和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一. 对不履行职责,有死亡病例漏报者,按医院有关奖惩办法予以考核。

二○一二年二月二九日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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