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医疗报销制度_医疗报销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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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报销制度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规定范围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均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市合管办审核医疗费并核定报销金额;财政社保机构审核并通过开户银行拨付资金、进行结算。

二、参加合作医疗的患者凭合作医疗证、专用处方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得持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参合证,否则定点医疗机构不予垫付医疗费用。

三、到市外就医的转诊病人,由参合患者或其家属持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合作医疗专用处方、收据(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出院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若在指定医院外,因急诊住院的要有就诊医院的急诊证明和复印的住院病历到绥芬河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后,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对不能提供统一规范报销凭证的,将不予报销。

四、患有特殊、慢性病患者(指冠心病、高血压、肺心病、恶性肿瘤、糖尿病)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参合农民本人现金支付,到每季末持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及有效票据、“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到市合管办结算。

五、门诊患者的家庭账户用完即止。若定点医疗机构超支使用或计算错误造成家庭账户透支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损失的赔偿。

六、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使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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