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教师周转房管理使用制度(征求意见稿)_教师周转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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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教育系统教师周转房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周转房的使用管理,切实保护国有资产产权和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教师周转房是指国家投资新建和改(扩)建的教师宿舍以及学校利用其它闲置校舍为安排教师居住而改造的住宿用房。
第三条
教师周转房属学校公有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房屋及其室内由国家资金添置的基本生活设施属国有固定资产。教师周转宿舍按照只租不售、房租优惠、限定租期、契约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入住教师只享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更没有继承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外租外借或变相外租外借。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校负责本校教师周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核教师周转房的准入手续。中心学校负责对教师周转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符合教师周转房入住条件的人员应主动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签订租赁协议,并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第五条 各学校成立教师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党、政、工、教师代表为领导小组成员。学校教师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要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周转房分配方案和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要对教师周转房分配方案和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进行讨论、决策,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分配、管理、使用。
第六条 入住教师因工作调动或死亡,必须按协议及时退房。调离学校或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必须在半个月内退房,退房时必须与学校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私自处置。如果不退房,学校将强制收回。
第七条
教师周转房租赁期限为一学年。租赁合同一式三份(学校、承租人、教育局计财股各一份),期满后租赁关系自行终止。确需续租的提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
第八条
教师周转房实行付费租住。其收费标准参照咸住建文【2012】21号文件执行,县城区按2.50元/平方米/月,乡(镇)、村按1.80元/平方米/月缴纳租费。
第三章
入住对象
第九条 入住教师周转房的对象应为到校轮岗,支教教师,本校在编在岗且在学校所在地距离2公里内无住房的教师。
第四章
入住者应遵守的规定
第十条 入住者不得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和违章搭建;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不得隐瞒本人家庭住房情况;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不得饲养各类家禽及宠物,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和谐。
第十一条
入住者应按时缴纳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有线电视以及网络等费用,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 入住者需对周转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但费用由入住对象自行承担。入住对象退房时不得损坏已经实施的固定装饰装修物品,学校对装饰装修不予补偿。未经学校许可擅自装修、变更房屋结构或影响外观的,由学校责令恢复原貌,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三条
应当退房又拒不退房者,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依归处理,情节严重的,按侵占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提请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收回教师周转房: 1.在教师周转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2.本人或配偶以购买、赠予、租赁等方式在距离学校所在地2公里以内取得长期固定住房的;
3.租用期满或房屋无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4.转租或变相转租教师周转房的; 5.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6.已办理调离手续或死亡的; 7.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退出的周转房由学校统一管理,新入住的必须经学校同意,并按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费用安排入住。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咸丰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咸丰县教育局
二0一八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