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_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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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哈尔滨市林业局
fb.harbin.gov.cn 更新日期:2007.8.16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促进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缺点错误的领导干部,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克服缺点改正错误,更好地执行和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范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实行诫勉谈话的对象范围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干部。
二、规定范围的干部和班子集体,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年度考核被通报的班子和个人。3.在本年度考核或组织考察所进行的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但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4.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恶性案件和重大经济损失,在全市林业系统内造成影响的,要对班子进行诫勉谈话。5.对系统内民主评议不合格的班子和个人,对民主监督落实不到位的班子集体和个人,要对班子和个人进行诫勉谈话。6.本部门、本单位不正之风严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屡屡发生大要案或屡屡发生集体上访的,要对班子进行诫勉谈话。
7.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放弃集体领导,或闹无原则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的领导干部。8.理论水平较低或上级组织统一安排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进修、培训学习,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9.因本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上级组织下达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指标的领导干部。10.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这项工作的副职。11.组织纪律观念淡漠,不遵守工作规范或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10天不上班,或者二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周的领导干部。
12.对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导干部。
13.对个人重大事项故意拖延不报或瞒报的领导干部14.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问题。但构不上执纪执法机关立案处理的领导干部。15.存在错误问题和行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
三、诫勉谈话程序1.诫勉谈话的审批:凡涉及党风党纪有关事宜的科级以下干部,由纪检干部和人事处主要负责,凡涉及领导班子建设和付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管理、教育和监督方面事宜,由局党组主要负责。2.送达《诫勉谈话通知书》。谈话前要将谈话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被谈话人。3.诫勉谈话。谈话由局领导干部、纪检干部和人事干部三人以上参加,采取个别谈话形式,被谈话人可以根据通知书所列主要谈话内容写出回复材料。谈话要作好谈话笔录,谈话后被谈话人要写出限期改正保证书。
四、纪律规定1.诫勉期根据诫勉内容确定,一般为一年。2.诫勉当年,被诫勉单位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班子原有成员和被诫勉对象不能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拔使用。3.诫勉期满后,由人事处进行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对认识有差距、改进不明显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视情况延长诫勉期。在延长诫勉期后仍不能解除诫勉的,诫勉谈话对象为领导干部个人的,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属领导班子行为的,视情况对班子进行纪律或组织处理。对在诫勉期间认识较好,改进错误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诫勉。4.诫勉对象要严以律己,正确对待群众反映和组织调查及谈话,不得以任何形式查找反映人,更不得打击报复5.诫勉谈话的有关材料一式二份,分别存入干部管理档案。
(来源:哈尔滨市人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