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_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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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儿死亡
讨论及报告制度
1发现孕产妇死亡(包括发生在产科及院内其它科室的孕产妇死亡),在24小时内电话报至妇保所。围产儿死亡于下月前10个工作日上报妇保所,并提交病历摘要。
2由主管业务院长、医务部主任、护理部主任、妇产科主任、儿科主任等,组成院内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院内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3孕产妇死亡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或尸检病理结果出来后)组织院内死亡评审。发生围产儿死亡,在当月进行院内评审。评审时由经治医师进行纪录,并写出面报告。
4评审内容:讨论病例,明确死亡原因,总结医疗管理过程中的经验及教训,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按照“医院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提纲”的要求写出书面报告。
5评审标准:按十二格表(三个环节、四个方面)评审法找出主要问题,并自评是“可避免死亡、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及不可避免死亡”,如为孕产妇死亡,在完成院内评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报告报至妇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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