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与审批制度_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审批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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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与审批制度

一、申请与审批制度的法律依据

本超限运输许可与审批制度是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2号令)、《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行政许可工作手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编制)的相应规定制定而成。

二、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认定标准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即原则上是指运输无法通过物理拆卸手段分(驳)离的物品。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办理超限运输许可审批手续:

1、车货总重55吨以上,且不超过轴载限定标准的;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 2.5米以上;

4、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米(集装箱4.2米)以上;

5、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标志(牌)限值标准的。

三、超限运输许可流程

本辖区境内,起运线路为普通公路。基于运输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跨省及跨市超限运输,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该类情况由承运人向设区市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审批,本辖区公路管理机构不负责具体审批事宜。

2、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承运人向区公路管理机构提交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区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进行车货勘验和线路勘验→影响交通安全的征求公安意见→技术复杂的组织专家论证→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四、超限运输许可办理的原则

1、一车一证的原则: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必须一车一证,不得一证多车。

2、一次一办的原则:运输超长、超高、超宽不可解体物品的指 定,必须一次一办,不得一办多次。

3、限时办理的原则: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办结。涉及公路、桥梁等特殊点段加固或改造,办结时间另行测算。

4、安全运输的原则:影响交通安全的,必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办理相关手续。

5、不得行驶技术状况三级(含)以下公路和低于二类的桥梁相邻连接道路、道路桥梁不具备通行条件的不得作为行驶路线。

6、启运时间与发证时间之间超过3天的,应明确承运人出发前主动与途经线路路政管理部门主动联系,了解路段行驶条件变化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五、超限运输许可的申请材料

1、《超限车辆确需行驶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许可申请表》;

2、行驶方案:包括拟行线路的起迄点和各重要节点,行驶各路段的时间、速度、特殊点段采取的安全行驶或交通管制措施等;

2、承运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承运人授权委托书);

3、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原件;

4、货物证明、车货总体轮廓图或照片;

5、车货总重量、长度、宽度、高度等外廓尺寸和总体轮廓图有关资料,以及装载情况;

6、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制发的《三超通行证》 或同意超限行驶的书面意见;

7、需要采取防护或加固或改造的,提供技术方案及经费补偿意见。

以上材料申请人在申请时一并准备齐全,如有缺失许可机构一次告知补齐。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正确,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超限运输行驶承诺书》。特别注意:承诺书只能由承运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其他人不能代替。

六、超限运输许可中的车货勘验

1、车货勘验原则上由区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2、勘验人员:车货勘验由路政员承担,一般不得少于 2 名,特殊情况不得少于 1 名,另 1 人可安排路政协管员;线路勘验由路政员承担,特殊技术要求应有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3、勘验重点:

(1)超限程度:进一步确认对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的影响及公路特殊点段对运输的影响。(2)承运车辆:进一步确认可否满足载运要求及公路技术状况保障要求。

(3)物品固定:察看并确认固定方式与可靠程度。(4)标志标识:察看并确认规范性、可视性及其它功能。(5)其 它:线路勘验及运输过程特别注意的问题等。

(3)车货的总质量、长宽高等总体尺寸和轮廓。(4)装载与固定方式、牢固程度等情况(5)标志、标识等设置情况。

(6)保障措施针对性及需要采取的特别措施(7)需要特别提醒或注意的问题等。

4、勘验时间:

原则上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书前进行勘验。如承运车辆无法到达装货地点特殊情况,核查人员应先对货物核查,车货整体的勘验可在启运前实施。

七、超限运输许可中的线路勘验 勘验重点:(1)辖区公路技术状况、交通量、交通构成、运行速度、混合交通等对车辆行驶的影响程度,确认正常路段行驶的时段、速度及管理措施针对性。

(2)辖区桥梁、公安查报站、急弯、陡坡、上坡下坡、跨线构造物、匝道等对车辆行驶的影响程度,确认特殊点段行驶的时 段、速度及相应的技术方案与管理措施针对性。

(3)辖区特殊点段改造、加固实施的情况,确认是否满足车辆行驶要求。

(4)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采取的保障措施,如区域团雾、路面作业、路侧干扰等。

八、技术论证与检测

1、基本项目

(1)超过公路及桥涵承载能力和限长、限宽、限高技术状态的。其中三类桥涵必须进行检测。

(2)因运输物品长、宽、高限制,需要拆除相关设施或改造路面标高等的。

(3)其它相关项目。

2、基本做法(1)综合分析需要论证和检测的内容。

(2)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资质的机构承担。

3、基本要求

(1)按照评价或检测报告确定的技术措施实施。

(2)评价或检测报告及实施技术文件作为指定意见的附件。

九、超限运输许可的行驶方案确认

1、影响因素:

(1)承运人行驶方案。(2)车货勘察意见。

(3)线路各管辖单位勘察意见。(4)收费经营管理单位意见。

(5)其他途径线路特别是相邻连接线路的技术状况。

(1)运输不可解体车货超长、超宽、超高、超限载的程度。(2)线路的交通量、交通构成、平均运行速度。(3)线路(含桥梁)的等级、平纵面技术指标。(4)公路养护、改造、维修作业情况。(5)特殊点段检测、改造、加固情况。

3、确定一般方法:

(1)综合确认公路技术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一般路段。(2)综合确认公路技术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路段。(3)综合协调确认时间、速度冲突的线路。

(4)特别重视车货超过车道宽度达到 4.5 米的高度和沿线急弯、陡坡、长距离下坡、匝道、跨线构造物路段等情况,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和路桥技术等级低、施工作业、相邻连接道路不具备通行条件等路段,不仅要合理限制最高行驶速度,同时注意控制匝道等技术指标复杂路段最低行驶速度。

十、《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填制

1、根据相关路段管辖单位核验勘察的意见,“决定” 原则上依据确定的行驶方案作出,具体内容一般包括四个部分:

(1)逐条列出行驶时间、线路和速度。其中:时间和速度相对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围。(2)特殊点段逐个列出行驶技术、管理、速度特殊要求及注意事项。

(3)针对行驶过程中特别重要的问题,如护送报务、交通管制、相关部门管理事项等,提出相应要求。

(4)《行驶方案》作为附件,与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决定做出责任必须明确,责任方包括两方:(1)承运人:包括与法律赋予其它部门的管理。(2)许可机关:包括管辖路段的监管。

十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制

1、根据相关路段管辖单位核验勘察的意见,不予许可行理由通常包括两个方面:

(1)因运输物品超限严重,管辖路桥或路网技术状况不具备行驶条件。

(2)因承运车辆不具备运输条件。

2、不予许可行驶理由必须充分、具体,特别是核验勘察中发现的新情况。

十二、违法行为处理和处罚

1、承运人未经本辖区公路管理机构许可或未按许可要求行驶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给予相应赔偿。

2、处罚标准:承运人未经本辖区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 超限载行驶公路的(车货总重超限是指车货总重超过下列限值:二轴车辆为 20 吨,三轴车辆为 30吨,四轴车辆为 40 吨,五轴车辆为 50 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为 55吨;或者是交通标志标明的总重限值),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总重超限比例不超过 5%,且超限吨位不超过 2 吨(含 2 吨),同时能够配合检查处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免予罚款;

(2)总重超限在 5 吨以下(含 5 吨)的,可处以 5 百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的罚款;

(3)总重超限 5 吨以上 20 吨以下的,可处以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4)总重超限 20-50 吨的,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5)总重超限 50 吨以上,或者闯卡、冲卡或采取其他措施拒绝接受检查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2)-(4)项规定实施处罚,当事人本年度已有一次超限记录的,加处 5 百元罚款;有两次超限记录的,加处 1 千元罚款;有两 次以上超限记录的,加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 3 万元。

承运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超长、超宽、超高行驶公路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承运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行驶公路,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处2000 以上5000 以下的罚款;

(2)承运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行驶公路,且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处5000 以上10000 以下的罚款;

(3)承运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行驶公路,且造成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情节严重的,处 10000 以上 30000 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因正当理由未按指定时间行驶且不超过 2 天的,标志标识设置不规范但不影响警示功能的,或者车货总长度超过限定标准 2米(即车货总长 20米以内)、车货总宽度超过限定标准 0.8米(车货总宽 3.3米以内)、车货总高度超过限定标准 0.5米(即车货总高 4.5米以内)的免予处罚。承运人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留车辆;

承运人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十三、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标志标识的设置

1、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标志采取黄底、黑字黑图案,形状为等边三角形,边长 60cm,参照 GB5768.2-2009“注意危险标志” 设置,必须进行贴膜,符合夜晚和特殊气候条件反光规定。

2、标志悬挂的位置,一般位于货车尾部适当位置,确保后方车辆开车人各种情况安全行驶视认需要。根据长、宽、高情况,悬挂并形成车货外廓示廓标识,并具有反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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