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水务局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制度_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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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水务局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增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减少和避免行政过错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范围包括: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在全市水利系统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二)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并确定全市水利事业发展规划;(三)涉及全市水利改革与发展、防汛抗旱、水利建设、水利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政策;(四)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组织;(五)重要行政许可项目的许可和审批;(六)重大行政处罚、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处理及突发疑难群访事件的处置;
(七)其它对工作全局有影响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应围绕需决策事项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及时形成调研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供参考的资料;
(五)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六)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查研究工作由局分管领导牵头,各处室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具体事项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工作。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审批、重要行政措施和政策制定、水利建设项目组织等应实施专家咨询论证。其中对涉及群众利益关系密切,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七条 具体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各处室按照职责组织实施,由局分管领导或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形式。
专家咨询论证的汇总意见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机构为局党委和局办公会。
第九条 经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做好督办工作,各处室应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责成专人办理,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办理结果。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