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_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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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对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特殊使用”部分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规定如下:
一、“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1、医院实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会诊制度。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3、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4、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5、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使用程序及方法。
1、一般情况下,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由医务科负责召集医院药物治疗委员会专家2人(包括临床药师1人),会诊批准同意后,填写“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申请表”,由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开具处方使用,药剂科保留申请表备查。
2、紧急情况下,未经医院药物治疗委员会专家会诊同意或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例记录,并于48小时内办理会诊批准手续。
3、临床科室应提前做好准备,安全、及时的使用“特殊使用”药品。
4、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按照医院违规违纪的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5、需会诊后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如下: 其他β-内酰胺类:氨曲南 碳青霉烯类: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糖肽类:万古霉素
《医院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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