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报表和信息报送制度_银行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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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报表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报送反洗钱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行工作实际,特制定《xx支行反洗钱报表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章 报送人员和范围
第二条
xx支行指定专人负责向总行和人民银行xx支行会计财务科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三条
xx支行负责收集、汇总、统计和报送本身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三章 报送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支行会计财务科报送的信息(每年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如制度在年度内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更新情况);
(二)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如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更新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五条
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会计财务科报送的信息(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
(一)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三)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能要求按季度报送的信息(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
(一)报告重点可疑的情况
按照银发〔2007〕105号文件所下发的重点可疑报送格式附加可疑情况说明同时以电子和纸质形式(加盖公章)报送总行,每季度至少报送一笔有经营价值的重点可疑报告。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四章 报送形式、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分反洗钱工作报告和报表两种形式。报告以文字的形式反映本单位年度和季度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报表按照新修正的附表1到附表10的10个报表格式报送。
在报表的填报单位处和报告的日期处要加盖本单位的行政公章。
第八条
报送方式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报送前应先查杀病毒,保证存储介质没有被感染病毒。
电子文档报送格式如下。反洗钱报告文件名称:
单位名称+年度(4位)+季度(2位)+反洗钱工作报告.doc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文件名称:
报送机构的总行机构代码(15位)+数据类别(1位)+年度(4位)+季度(1位)+数据来源(1位)+报文类型(1位)+预留(2位,用0填充)
第五章 注意事项
第九条
真实性原则。各金融机构反洗钱报表工作人员要对报送的数据认真审查,确保报送数据正确,以免信息失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成果。
第十条
审慎性原则。反洗钱报表工作人员在向人行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报送前,必须经过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完整性原则。不得随意更改报表格式,未发生需要上报的非现场监管信息,仍需报送空白报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xx支行反洗钱领导组制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