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律师的性质_律师制度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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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发展与律师的性质 第一节 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律师的概念及分类
(一)律师的概念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 托或指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二)律师的分类 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工作性质)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律师的身份和业务范围)执业律师与实习律师(执业条件)诉讼律师与事务律师(执业范围)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律师(职称的级别)专业律师(业务领域)
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古希腊时期的律师制度之萌芽
(二)奴隶社会时期的律师制度之产生
(三)封建社会时期的律师制度之发展
(四)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律师制度之完善
三、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古代的律师现象
(二)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萌芽
(三)中国现代——律师制度的产生
(四)新中国的律师制度的建立和中断
(五)改革开放后——律师制度恢复 律师法的颁布实施及修正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 1996年5月l 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法于2001年12月29日、2007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修订)。该法规定了律师执业条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律师协会的建立 根据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6年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律师资格考试与司法资格考试 1986年,司法部开始实行第一次的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2年3月起将“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合而为一——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 政府律师与社会律师并存 律师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行业自律逐渐增强—律协的作用日益加强
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多元化发展—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经营规模化发展—兼并+联合第二节 律师的性质
一、律师性质的概念:
律师性质,指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
二、不同时期我国律师的性质 国家法律工作者—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1993年司法部的律师改革方案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组织的定位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普遍认同。律师不再列入行政编制和享受行政待遇。
专业的自由职业者—1996年《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
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表述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节 律师的任务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构建和谐社会
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 【案例】
翟某某系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其为解决自己案源不足的问题,采取给法官写信的方式,许诺若介绍案件,将给法官40%的案件代理费。他多名法官发出了上述内容相同的信件,还附上本人的名片。因此,其被吊销了执照。
【阅读:希波克拉底誓言】
仰赖医神阿波罗-埃斯克雷波斯及天地诺神为证,鄙人敬谨直誓,愿以自身能力及判断力所及,遵守此约。凡授我艺者,敬之如父母,作为终身同业伴侣,彼有急需,我接济之。视彼儿女,犹我兄弟,如欲受业,当免费并无条件传授之。凡我所知,无论口授书传,俱传之吾与吾师之子及发誓遵守此约之生徒,此外不传与他人。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检束一切堕落和害人行为,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予
他人,并不作该项之指导,虽有人请求亦必不与之。尤不为妇人施堕胎手术。我愿以此纯洁与神圣之精神,终身执行我职务。凡患结石者,我不施手术,此则有待于专家为之。无论至于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作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尤不作诱奸之事。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尚使我严守上述誓言时,请求神祗让我生命与医术能得无上光荣,我苟违誓,天地鬼神实共殛(jí)之。【思考】 如何理解律师是一个专业的自由职业者? 简述律师的任务。
结合《希波克拉底誓言》,谈谈如何理解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二章 律师执业与权利义务 第一节 律师的资格
一、律师资格概述
(一)律师资格的概念
律师资格,是指满足法定条件、具有从事律师职业的基本法律知识,在经过了一定的实践锻炼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资格的一种身份。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 1.考试取得司法资格 2.考核取得律师资格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条件
1996年司法部颁布的《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
(一)国籍条件 中国国籍
(二)学历条件
一般需要具备本科学历,但并不要求是法学专业。
(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四)品行条件
(五)不得报考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才不能报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过失犯罪的人并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六)考试成绩通过合格线
三、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 申请的时间 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审查的程序
初审:司法局
复审:司法厅—符合条件报司法部 第二节 律师执业
一、律师执业的概念
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各项法律业务的行为。
二、律师执业证书的取得 律师执业与律师资格的关系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律师法》第5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4)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l)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3)身份证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兼职律师申请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程序
提出申请——司法局审查——司法厅审核批准
三、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律师执业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1)一名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2)公务员不得兼职担任执业律师。
(3)任职期间的执业限制。律师如果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四、律师执业资格的年度注册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执业证的注册。 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年度工作总结;(2)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3)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4)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第三节 执业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的权利
1.查阅案卷权;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 3.调查取证权;
4.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5.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 6.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7.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 8.代为上诉的权利;
9.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0.获取承办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二、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职业本身所要求的义务 回避。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收受委托人财物。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正当竞争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4条规定:“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二)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忠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之便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保守秘密
(三)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 提供合法证据。
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影响相关人员履行职责 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的秩序
(四)律师对社会的义务 依法纳税
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中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口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案例分析】 【案例2-1】小王是一名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其叔叔王五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小王能否接受其叔父的委托以辩护人的身份为王五辩护?如果小王已经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他能否以律师的身份为王五进行辩护? 【案例2-2】 张某是一名律师,在一次房地产纠纷诉讼中,其称:“被告在售房时进行虚假宣传,不遵守商业诚信„„”对方当事人认为律师的言论侵害了其商业信誉,因此将张某告上法庭。思考 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有哪些权利? 执业律师有哪些义务?
分析案例,回答问题:
陈某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罪?并说明理由?
陈某以谈恶爱为名,将本单位女同事张某引诱至郊外的公园里进行了强奸,张某在案发后及时报了警,陈某于第二天被抓获。律师刘某接受陈某的亲属的委托担任陈某的辩护律,币。刘某出庭前依法去看守所里会见了陈某,在陈某的恳求下,刘某决定为陈某作无罪辩护。于是刘某教唆陈某让其在看守所里秘密伪造了多份陈菜写给张某的求爱信。随后刘某当庭提供了伪造的求爱信作为证据。刘某声称女同事张某和陈某当时是在公园里谈恋爱,发生性行为是双方的一时激情所致,是自愿的。陈某在被告席土也表示,他是真心喜欢张某,只要放了他,他就会娶张某。张某听说陈某要娶自己,信以为真,也当庭表示两人是恋爱关系,陈某是一时冲动和自己发生了性行为。主审法官一头雾水,最后陈某被当庭无罪释放。第三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 律师的基本素质
一、律师的道德素质
(一)思想道德素质 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能够始终一贯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 能够培养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受金钱、利益的引诱或权力的不当干预,有强烈的正义感和使命感。 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积极主动抓住重点,抓住要点,开展法制研究,提供法律服务。
(二)职业道德素质
依据中华全国铝焊丝协会于2001年修订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2)忠于当事人利益,诚实守信。(3)勤勉尽责,敬业勤业。
二、律师的专业素质
(一)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
(二)律师语言的使用能力
(三)律师职业的掌控能力 第二节 律师的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本质
【概念】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工作职责时,从思想到行为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本质】律师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与“商业道德”的混合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律师职业道德是执业律师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它由国家的他律性规范和律师协会的自律性规范来强制性约束并保障,因此是“硬约束”。
律师职业道德具有客观性、普适性、纪律性。
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从最高层次来讲,是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体现法治的尊严、信仰和向心力,从而影响和激励其他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者对法治的信仰和信心;
从律师行业来讲,避免律师沦为纯粹的“法律商品”提供者,有利于树立律师职业是公共服务性很强的职业形象;
从律师自身角度来讲,是律师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建立良好的个人口碑和信誉。
四、律师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渊源) 法律—《律师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律师执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法》 司法解释—如刑法司法解释
行业规范—如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国际公约—这方面主要集中在有关刑事法律方面的法律文件中,如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如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 部门规章—如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准则》。
五、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
(1)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2)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3)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
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4)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5)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6)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7)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8)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9)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我国律师宣誓誓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的誓词:“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面努力奋斗。” 第三节 律师的执业纪律
一、律师奖惩的依据:执业纪律
(一)律师在其执业机构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二)律师在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三)律师在收费上的纪律规范
(四)律师在执业推广上的纪律规 范
(五)律师在同行之间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1.互相尊重 2.禁止不正当竞争
(六)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七)律师在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中应遵守的执业纪律。登记、缴纳会费、完成学习及考核。
律师在其执业机构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不得在多家事务所同时执业的纪律
不得绕开事务所私自接案或谋取非法私利的纪律 执业困境及时报告事务所并主动担责的纪律 变更事务所时的纪律:
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在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的纪律 委托代理中的基本纪律 处理委托权限方面的纪律 不得虚假承诺的纪律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的纪律 回避利益冲突的纪律 保管委托人财产时的纪律 转委托中的纪律
与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
律师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对方当事人; 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律师在收费上的纪律规范
律师收费制度
统一收费原则:《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依法收费原则:收取的费用种类要合法;收费的标准要合法;事务所退还律师服务费要合法
特殊减免原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退费
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预收的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的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费,给委
托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负责赔偿。 我国律师收费方式:(1)计件收费。(2)计时收费。(3)按标的额比例收费。(4)风险收费。(5)固定收费。(6)协商收费。 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1)协商方式。
(2)调解方式。向律师协会申请调解。(3)仲裁方式。(4)诉讼方式。 收费方式上的纪律
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的律师收费凭证。不得私下收费的纪律
律师在执业推广上的纪律规范 招揽业务中的基本纪律。 个人广告中的具体纪律。 公众宣传中的具体纪律。
二、对律师的奖励
(一)行业奖励(律协): 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二)行政表彰(司法局)
三、对律师的惩戒
(一)行业惩戒
对律师进行“行业惩戒”主要的依据是:
(1)《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年)(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各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规范。惩戒的形式:
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二)行政处罚
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及司法部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
行政处罚的形式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停止执业;(4)吊销执 业证书;(5)罚款。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 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①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②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③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④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⑤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②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③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④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处50 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反规定会
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②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③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④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⑤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⑥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⑦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⑧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⑨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1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2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思考】
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禁止性、限制性行为包括哪些方面? 【案例分析题】
2007年10月苏女士与丈夫离婚。2008年6月,苏女士得知前夫与自己的侄女小花(化名)再婚,并入住了一套新居。苏女士认为,小花没有经济来源,很可能是前夫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苏女士找到A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某。刘律师以个人名义先收取苏女士50元咨询费后,又收取了她400元“调查费”,在给苏女士出具收款收据而不是发票后,开始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刘律师经调查得知,苏女士的前夫与小花入住的新居是在苏女士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价值21.9万元,至今未办理产权证。在购房的有关凭证上显示,购房人均为小花。但刘律师并没有获取任何证据证明该房的购房资金系苏女士前夫出资的 在这种情况下,刘律师却明确告诉苏女士,她已取得了对苏女士“有利”的证据。于是,苏女士与A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所里则指派刘律师作为了她的代理人。A律师事务所按总价21 9万元标的收取了苏女士的标的费8 000元、手续费500元。并出具了正式发票。2008年9月9日,刘律师代苏女士提起了状告前夫及“第三人”小花的民事诉讼。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请补偿标的为17万余元。法院立案后的,刘律师再一次以个人名义向苏女士收取500元调查费,并出具了收款收据。2008年l1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苏女士未能就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同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苏女士的诉请,并承担6 000多元诉讼费。接到判决书后,苏女士找到了数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法律界人士进行咨询,他们在认真看了苏女士现有的证据后都称,由于苏女士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其前夫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都称苏女士“不可能打得赢这场官司”。接着,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苏女士只好放弃上诉。 问:本案中刘律师的执业行为哪些违反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如果查证属实,他可能会受到何种处罚?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管理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订的《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事务所目前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国办律师事务所(2)合伙律师事务所(3)个人律师事务所
三、律师事务所的成立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
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人数(合伙制:3人以上)设立人符合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资产: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没有统一规定明确的资产数额,而是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具体资产数额授权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规定。
章程
律师事务所的章程是在律师事务所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契约,是调整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关系的基本文件。律师事务所的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4)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7)开办资金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章程自律师事务所被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 提出申请:
依法提交申请材料((1)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3)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4)住所证明;(5)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受理及审查 审核及决定)
(三)分所的设立 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律师法》第19条的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必须是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分所,如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等。
(四)国外分支机构的设立 条件:
(1)设立时间满2年;
(2)有执业律师10人以上,其中能熟练运用外国浯工作的不少于3人;(3)在提出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受过惩戒处分;
(4)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办公通信设备和其他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条件。程序:
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
厅(局)审核,并报国家司法部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变更:
律师事务所需要进行名称、住所、章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变更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书,说明变更的事项与理由,报请原审核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
四、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变更
律师事务所需要进行名称、住所、章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变更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书,说明变更的事项与理由,报请原审核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终止 终止的事由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依法被吊销的;自行决定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1年的,视为终止,原登记机关可以予以注销。终止的程序
在出现法定的终止事由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期间其律师不得执业,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
所和委托人协商解决。
五、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 律师事务所的权利
l.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开展业务;2.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分配制度;3.按国家规定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l.按时缴费和参加年检;2.依法纳税;3.提供法律援助: 4.依法执业 《律师法》第26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根据司法部1995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1)通过招聘启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2)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
(3)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
(4)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声誉,争揽业务;(5)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
(6)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案件介绍费”或其他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7)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8)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的正常处理和审理。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的外部管理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管理
(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一)执业管理制度
(二)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
(三)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节 律师的管理
一、律师的行政管理
(一)律师行政管理的机构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共分四级: 中央设司法部-----律师管理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司法厅(局)-----律师管理处 地区、省辖市、盟设司法局(处)----律师管理科 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设司法局----律师管理科
(二)律师行政管理的内容 律师管理规章的制定 律师资格的授予 律师专业职称的评审 行政处罚
二、律师的行业管理
(一)律师协会的性质和宗旨 性质:我国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法》第43条) 宗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表述:
(1)团结和教育会员忠实律师事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技能;
(3)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主义的文明和进步。
(二)律师协会的设置 我国律师协会分为两个层次,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地方律师协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律师协会。《律师法》第43条规定了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
师协会。
(三)律师协会的职责 根据《律师法》第46条的规定,我国律师协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4)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5)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6)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7)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思考】 试比较合伙所和个人所在当前社会环境中的优劣。简述我国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程序。我国律师事务所终止有哪些事由? 简述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律师的刑事辩护与刑事案件代理
第一节 律师的刑事辩护
一、律师刑事辩护概述 刑事辩护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三)刑事辩护的种类
1、自己行使辩护权
2、委托他人代为辩护:
能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有以下几种:(1)律师
(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
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类案件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即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也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如果没有辩护人的,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辩护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但在诉讼中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有义务维护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立诉讼地位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 侦查机关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法院有义务维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立诉讼地位 如:
(1)在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应在规定的期间,用出庭通知书的形式提前3日通知辩护律师出庭;
(2)在庭审中不能随意限制辩护律师发言时间、辩护轮数,不得随意责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律师出庭;
(3)在法律文书中应该对辩护律师意见说明其具体理由等。
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依法独立执业权
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查阅与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同自己承办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出席法庭参加诉讼的权利 拒绝辩护权 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义务 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执业 提供辩护服务 遵守法庭规则和纪律 保密
三、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具体工作
(一)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
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是指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 职责范围: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3)为犯罪嫌疑人中请取保候审。 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①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l条规定的; ②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③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⑤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工作程序
接受委托。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1)与公诉机关联系;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3)会见犯罪嫌疑人;
(4)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5)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意见。
(三)一审程序中的律师工作 辩护律师庭前准备工作。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会见、通信并提供法律帮助。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调查和收集与案件有关材料 出庭准备
辩护律师在一审庭审中的工作。
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注意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事实是否与起诉书副本一致,随时准备修改辩护思路。
法庭调查阶段查清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情节,核实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对拟订的辩护词加以充实、修改,为法庭辩论做好准备。
依据法庭调查中查证核实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提出全面的见解;对有罪的被告人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款,向法庭提出建议。休庭后的律师工作。
体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
一审判决后,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
(三)二审程序中的律师工作
为上诉人代书上诉状,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撰写辩护词、出庭辩护
(五)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律师工作
(六)自诉案件中的律师工作 第二节 刑事案件中的律师代理
(一)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向被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种类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律师代理;(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的律师代理;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律师代理;(4)刑事申诉人的律师代理。
(二)公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概念
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公诉案件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 出庭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权利; 经审判长许可,诉讼代理人有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诉讼代理人有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在法庭辩论时,经审判长许可,诉讼代理人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与被告人、辩护人辩论的权利。公诉案件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 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代理律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助和监督公诉机关及时有效行使职权。
法庭审理阶代理律师可以协助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控诉,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提出法律的适用意见,全力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休庭后律师应整理代理意见和证据,向法庭提交。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概念
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在自诉案件中,律师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代理制度。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1)可以代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3)出席法庭参加诉讼。
(4)对司法人员非法剥夺自诉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等侵权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诉讼义务
(1)依法出庭履行职务;(2)协助自诉人负举证义务;
(3)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代理律师有义务教育委托人遵守执行;
(4)执业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守秘密;(5)履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义务。自诉案件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 担任自诉人诉讼代理人 代写刑事起诉状
协助自诉人做好补充证据工作 担任自诉人被反诉人的辩护人
参加法庭审理
(四)刑事附件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 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诉讼代理人,为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主要工作 在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之前,应审查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否适格,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正确等。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其他条件,如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接受委托后,应该帮助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指导、帮助委托人收集证据,进行调查,申请鉴定;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参加法庭审理,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参加调解。
(五)刑事申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律师有权接受委托人委托代为申诉。
在代理申诉时应当弄清案情,了解申诉的理由是否成立.对毫无理由的申诉应拒绝代理。
申诉被立案或者驳回后,代理关系结束。【思考】 【案例分析1】
公民张某之子因参加实施共同抢劫,被公安机关立案并采取了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张某抢劫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早就想为其予聘请辩护人,但他的妻子宋某提出现在还没有开庭,请律师时间太早了。只能到法庭开庭时才可以请。问:宋某的说法对吗? 【案例分析2】
被告人曹某(男)与被害人李某是夫妻。曹某长期与有夫之妇通奸,为了达到与李某离婚的目的,曹某经常殴打其妻李某。李某不堪忍受凌辱,喝毒药自杀。李某死后,其16岁的儿子曹某某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到法院控告父亲构成对母亲的虐待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本案已经没有自诉人,因此,委托是没有依据的,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问: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第六章 律师的民事案件代理
第一节 民事诉讼案件代理
一、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和授权的权限范围而发生的诉讼代理。
二、委托及授权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民事案件代理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所签订的合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指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特别授权 一般代理的范围:
(1)代为起诉、应诉,提出管辖权异议;
(2)代理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庭,向法庭提
供证据,发表代理意见;(3)代为申请执行 特别授权范围:
(1)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进行和解;(3)起反诉或者上诉。
三、起诉 收集证据 确定诉请 准备起诉材料 起诉所需的材料 起诉状的书写 证据的组织。
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预交案件受理费 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四、参与诉讼 出庭前的准备
1.熟悉案情 2.归纳争议焦点
3.拟定发问与准备被提问的问题 4.准备自由辩论:辩论大纲 庭审代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庭后工作
五、执行
律师在执行阶段的主要工作:
代理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和解、参与执行异议听证、收转执行财产等。
(一)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资料的准备 申请执行书。
生效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函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措施的,提交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2.申请执行的立案
(二)协助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六、结案
民事代理卷具体顺序为: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5)办案小结。
第二节 民商事仲裁代理
一、概念
仲裁代理是指律师接受争议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以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活动。
二、仲裁条款的审查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预先订立或在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自愿将相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履行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 有效的仲裁条款要具备以下三要素: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
2、提交仲裁的事项属于仲裁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三、提出仲裁申请
(一)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提交仲裁申请
律师代理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如下材料:(1)书面仲裁协议;(2)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3)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5)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庭成员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五、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与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不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节 劳动纠纷仲裁代理
一、劳动仲裁受案的范围
二、劳动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具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劳动仲裁的时效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第27条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以前的60天延长至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中断与中止。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四、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 仲裁申请书;
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请求事项的证据材料; 身份证明; 其他材料。
五、劳动仲裁的审理和裁决
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裁决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被撤销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其他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当事人一样,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律师的行政案件代理
第一节 一般行政纠纷案件代理
一、行政纠纷案件律师代理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行政纠纷案件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特点:
1.委托人权限的不一致性 2.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涉及法律知识的广泛性
二、行政纠纷案件律师代理的工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前全面认真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l、审查行政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审查委托人诉讼主体资格; 对原告资格的审查。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1项、《解释》第12条、《解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