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事故报告制度_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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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突发事故的报告程序,便于有效组织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或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分类
(一)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原料、半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二)设备事故:打印机、电脑、建筑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的为设备事故。
(三)伤亡事故: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2.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2/3以上的;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眼部伤害较剧,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大拇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的;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脚部伤害: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行走不能自如的残废可能的;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四)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火灾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着火、造成生产财产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
(五)治安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公司范围内引起的财产失盗、受损等为治安事故。
(六)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七)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八)质量事故:产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或产品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都属于质量事故。
二、事故性质的划分
(一)重大事故
1.一次死亡一人,一次重伤二人或一次轻伤三人以上的事故。
2.生产装臵造成直接损失5000元以上的事故。3.造成一个配电室供电区域全部停电的事故。4.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
1.轻伤一人,休工伤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2.生产装臵造成的损失4000元之内的事故。3.造成局部停电影响一个生产单位的事故。4.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损失2000元以内的事故。
(三)责任事故:因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禁火区域违反动火作业审批程序私自动火或已执行审批程序而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事故;因落实整改措施不认真、不及时,以致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清除而导致的事故。
(四)自然事故:因生产环境因素或设备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
三、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一)凡发生安全事故,在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事故的当事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单位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二)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人员受伤程度及部位事故原因分析,事后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安全办公室并提供现场两证人的证言材料;受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伤人年龄、职业、参加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劳动合同复印件;当月考勤表、诊断结论、住院病历等。安全办将材料整理后报安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工伤认定。
(三)报告时间
(四)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在一小时之内电话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办,24小时内将所上报材料报安全办,重大事故不超过2天。
四、工伤待遇
(一)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经公司安全委员会鉴定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级劳动部门下达工伤认定结论后,自受伤之日起享受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必须具县以上医院证明结论,工伤假30日以内由分管安全委员会的公司领导签批,超过30日的报请总经理核准。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需个人提出申请,持县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安全办、职工医院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原则上职工发生工伤,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假10天至1个月;重伤休假1至3个月。
(三)工伤假期间发放技能工资。不发奖金。
五、安全事故的处罚
(一)工伤事故的处罚。
(二)发生轻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单位扣2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200元。
(三)发生重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在单位扣3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500元。
(四)重大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五)发生事故在规定日期内没有写出事故报告,每次扣责任单位2分,对单位负责人扣100元;隐瞒不报扣责任单位2分,对单位负责人扣100元,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六、其它事故的处理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由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办公室存档。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