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播电视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_广电局政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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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广播电视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及上级有关要求,方便公众获取我局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局信息中心牵头负责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具体包括统筹规划,会同局办公室、监察室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负责查询系统建设、设立政务信息查询服务电话和信息联络员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局机关各部门和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局设立服务电话和信息联络员,要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务信息公开、查询各项工作的深入落实。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办法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
(三)省广电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内设机构职责;
(四)全局性或重要工作决策、改革方案及其他决议事项和工作部署;
(五)与广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七)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定依据、种类、标准、行政处罚、强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及服务承诺,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九)局属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播音员、主持人、演员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全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重要工作目标与实施、完成情况;为群众办理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解答群众提出的政策咨询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结果等。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政务信息:
(一)登陆我局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网络查询();
(二)通过我局政务信息专线电话“6296128”进行电话查询,也可通过云南省“96128”政务信息专线电话查询;
(三)通过我局办公室进行信访信函查询;
(四)其他查询方式。
第五条 我局设立“62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并负责转接云南省“96128”或者解答政务信息查询电话。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指定的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我局“6296128”话务员转接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对不能解答的问题,信息联络员应当认真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当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并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实现不同查询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完善。
第八条 局信息中心应当依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按照统一数据库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
第九条局信息中心按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数据库、集中开发利用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局政务查询信息系统和政务信息库。
第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和网络查询的相关规定,及时回复公众通过网络提交的查询,并将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局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开本局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并将网络询问答复和通过电话回答的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第十二条局信息中心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将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提供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在网上发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当确保网络连接的畅通和政务信息热线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热线回答用语规范。能回复或者解答的及时给予回复或者解答;不能及时回复或者解答的,告知查询人其他查询的方式、程序等信息。
对公众没有或者难以明确具体部门的电话查询、网络查询问题,可向局办公室咨询后分发至相关处室、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对应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五条 我局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应当收取的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的,按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我局已移交云南省档案馆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七条 局监察室开设“6292195”政务信息查询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 局信息中心应建立网络查询系统的查询、受理、转交等工作流程的信息跟踪、统计制度,为局监察室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我局将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邀请社会监督员对各行政处室开展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形成目标绩效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考核评议机制。
第二十条 局监察室应加强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局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八)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