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变更及注销制度_转让注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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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变更及注销制度
一、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至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新建、改建或扩建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
三、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环保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监测报告;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许可证正、副本。
四、放射源终止使用或者全部终止使用时,向环保部门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
五、许可证遗失时,立即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环保部门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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