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党员公示制度[优秀]_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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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党员公示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为指导,以提高党员质量为目标,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通过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和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公示对象

1.经机关党委讨论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

2.预备期满,经机关党委讨论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三、公示内容

1.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所在单位及职务、申请入党时

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和政审、奖惩情况,推优情况。

2.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及职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内受奖惩情况。

四、公示方式和时间

发展党员公示由党支部组织实施,要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以公告形式在机关党委范围内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

五、公示程序

支部研究提出发展对象或需转正的预备党员后,由机关党委及时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电。

六、公示结果的处理

公示结果不论有无问题,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

对公示中没有问题的公示对象,要及时办理入党或转正手续。对反映出的属于公示对象的问题,机关党委要进行认真分析,重要问题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查清后,如反映的问题失实,要按有关程序及时研究发展或按期转正;如反映的问题属实,要根据问题性质、情节的轻重作出处理。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要按党章规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中共黄淮学院机关委员会

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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