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_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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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全面掌握全辖重大突发事件,提高应对、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甘孜银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监管局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孜州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乡城联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乡城联社负责全辖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各基层信用社负责辖内网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乡城联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与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报告标准
第五条本细则所指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事故灾害以及其它严重影响信用社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或影响金融、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标准
㈠联社、信用社班子成员发生贪污、挪用、贿赂、侵占等违法违纪案件或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工作人员发生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
㈡抢劫信用社网点及运钞车,盗窃现金1万元以上的案件和诈骗案件;
㈢发生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员工因公非正常死亡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㈣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自然灾害;
㈤新发生单户不良贷款或资金100万元以上;
㈥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或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在本县范围内中断3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㈦发生金融挤兑事件;
㈧联社理事和支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㈨聚众到联社、各信用社冲击、围攻的事件;
㈩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到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十一)营业网点发生爆炸、破坏等案件;
(十二)联社、信用社班子成员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不请假无故不上班3个工作日以上;
(十三)其它可能引发系统内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三章报告要求
第七条重大突发事件由各信用社向联社报送,联社向上级联社、监管办报送,逐级上报。
第八条各信用社应于事发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联社应于接报后2小时内,事发后1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同时,要随时关注事态发展,若有需要应及时进行续报。
第九条联社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见附件),通过传真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涉密内容由信用社负责人直接上报。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随后上报书面《重大突发事件报告》。
第十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应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对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对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对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
第十一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由联社、信用社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由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十二条联社办公室人员收到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交给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应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应及时指派相关职能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上报。符合银监部门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标准的要向银监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各信用社在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该事件的处置结果报告联社,联社将处置结果报告上级联社。
第十四条联社办公室应做好档案保管工作,并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续报、领导批示及处置结果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应落实工作责任。联社、信用社主要负责人为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信用社要指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将名单和联络电话报联社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各信用社在节假日期间必须认真落实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避免出现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十七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联社根据辖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联社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紧急程度,及时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行动,防止事态扩大,积极妥善地处置风险。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