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_请销假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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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全系统人员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行政管理规范化目标,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劳动人事管理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销假办理程序
除急病外,其它事由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其办理程序是:本人填写《请假报告表》,报有关领导批准后送监察室登记。批准权限为:一天以内由科室、分局和中队负责人审批(科室、分局和中队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二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科室、分局和中队负责人两天以上)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应于假期结束前一天报告有关领导批准。
各种假期结束时应销假,其时间以当事人到监察室履行销假手续为准。
凡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迟到、早退和旷工定性,并按本局制定的考核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二、病假
1、工作人员身体不适、生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凭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和休假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90%计发,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4)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三、探亲假
1、探亲假条件: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人员,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假期标准: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婚假7天。
2、假期待遇:
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员,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员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
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8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七、事假
工作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
1、不足一天的,可口头申请;一天(含一天)以上的,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生效。
2、一次事假不得超过7天的,年度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
八、其他
1、上班10分钟后到岗,视为迟到;
2、下班前15分钟离岗,视为早退。
3、工作日不请假不到岗者、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包括请假、续假而未获批准的),视为旷工。
4、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利用法定假日处理个人事务。对符合探亲假等法定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从严掌握标准,做好工作衔接,统筹安排人员休假。
5、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