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制度_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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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访工作制度

埔常办〔1999〕13号

第一条人大信访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桥梁为做好区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是区人大常委会办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部门。其具体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接待、转办、督办、回复、统计及信访材料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二)负责定期对信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重要信访信息及时摘报领导和有关部门。

(三)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批评、建议、意见及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

(四)协助本会各工作委员会做好信访工作;

(五)负责对转交给有关单位办理的信访件的督促检查、催办和协调工作;

(六)承办区委,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信访工作任务。

第三条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原则:

(一)对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审阅办理;

(二)一般问题的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转办信访件要快捷、准确,不得扣压、拖延;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分别直接答复来信来访人及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

(三)对检举、控告的来信来访人或单位要保密,不得将此类信访件转交有关的当事人或单位办理,防止打击报复;

(四)下列信访由本会信访科同有关部门办理:

1,区委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

2、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办的信访件;

3、人大代表的信访件;

4、检举、揭发、控告由区人大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件;

5、检举、揭发区、镇人大换届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信访件;

6、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提出重要申诉的信访件;

7、其他信访件。

第四条对转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应自收到信访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复,对超越期限没有办复的,信访科要及时督办。

第五条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访时,接访人要热情

耐心听取来访的陈述,认真做好记录,受理后要按规定进行办理,来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如不属本会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来访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及疏导工作。

领导同志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时,信访部门要当好助手,认真做好记录,事后按领导的批示依法办理,办理结果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对五人以上就同一问题集体上访的,要及时向领导报告,本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主动会同办公室信访科接待上访群众,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耐心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第六条给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委会领导及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的信访件,统一由信访科登记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七条对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研究,由信访科或信访科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共同进行,调查研究情况由信访科书面或口头及时向办公室或常委会分管领导汇报。

第八条办理来信来访,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统一使用“人民来信来访登记表”进行登记,根据来信来访性质分别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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