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规章制度_纪检监察信访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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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切实加强我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根据市纪委文件精神,修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职责制度

根据纪检行政监察和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任务、职责和两种职能,把纪检监察和国土资源监察工作结合起来,将经常性工作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反映信访情况,解决信访问题,为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方针、政策、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一)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负责处理纪检监察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国土资源监察信访工作中可能涉及到的党纪、政纪问题,在国土资源监察的基础上,及时做好协调、衔接、配套处理工作。

(二)查办和催办信访案件。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信访案件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根据来信来访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线索和调查处理。对转交有关乡镇国土所或单位的不属本局纪检机关处理范围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中的重要信访件,应及时转交或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处理或催办。

(三)提供、反馈信访信息。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进行整理,向局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开展信访工作监督;研究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实施纪检监察信访目标管理。根据市纪委信访目标管理的总体《规划》和《实施细则》及《评分细则》,分段逐步抓落实,使本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信访(举报)处理制度

1、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认真处理好群众每件(次)信访问题,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的信访问题不出局,大的信访问题不出市;无业务内至市以上纪检、监察部门的群众集体上访。

2、对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问题及时接待、拆封、登记、呈阅、交办和处理,做到:“实”、“稳”、“快”,自办信访(举报)件件有结果,转办的重要信访(举报)件件有回音。

三、接待来访制度

一是“礼”。对来访要做到热心、耐心、细心、诚心,以利于来访问题的处理解决。

二是“看”。一看来访者携带的材料,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二看来访者的表情举止,分析掌握来访者的心理状态,便于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三是“听”。做到耐心、认真,尽可能对问题有个全面的了解。

四是“问”。抓住主要情节和实质性的问题,弄清来访者反映问题的来龙去脉和前因后果,做到心中有数,便于调查核实。

五是“思”。经过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思索,分辩是非,去伪存真。

六是“记”。对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反映问题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及本人的要求予以记录,力求详细、准确。

四、领导办信、接访制度

1、局党组对信访工作年初有安排,半年有检查、年终有全面检查总结。

2、及时研究信访工作和信访案件。

3、领导亲自接待重要来访,批阅重要来信,对重要、疑难信访案件实行包案。

五、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查办制度

1、自办信访案件。对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件中重要或线索具体、可查性较强的信访件受理、登记后,呈领导批示,由局党组所安排人员与纪检组共同调查处理,一般性信访件在三个月内办结;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六个月内办结。

2、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要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按规定程序及要求,快速查办,三个月(或按上级交办报结时间)内查报结果。

3、转乡镇国土所或其他单位要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件的原则,属转办的信访件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对有关情况重大要报结果的,在三个月内催办报结。

4、六项指标。信访举报件当年办结率达98%以上;实名举报办理情况按期反馈率达90%以上;查处结果按期反馈率达95%以上;市以上纪委、监察局要求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当年报结率达90%以上(其中省以上要报结果的达100%);业务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件一次性办结率达90%以上;业务范围内重复信访率(不含一信多投)和越级上访率控制在5%以下。

六、回访制度

对署名的重要信访件,查结后,直接对信访者回访;对匿名信通过有关组织通报情况。通过回访,一是有针对性地做好疏通、引导和有关政策的解释工作;二是调查了解结案落实情况,巩固结案效果。

七、保护举报人制度

1、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对举报人姓名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2、确定专人负责信访举报件的受理、拆阅、登记等管

理工作,对信访举报件及时处理,件件有交待、有着落。

3、署名的和重要的书写信访举报件,在转有关单位查处时,应隐名摘抄;严禁把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4、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并积极配合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八、保密工作制度

1、严格遵守保密条例,做到“四不”,即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不该知道的不问,对信访举报人和事严格保密。

2、不准以任何方式向被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等有关人员泄露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对受理、查办的信访举报件及其它有关材料乱议、乱传,并不得随意携带外出,携至家中及公共场所。

3、负责受理、查办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被检举、控告人有亲属等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4、对发生泄密、失密事件,使检举、控告人遭受打击报复或给调查取证造成阻力的责任人员,应立即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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