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_公司信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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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交办谁督办、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妥善地处理群众信访问题。
二、各业务部门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
三、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为大队领导信访接待日,由大队领导负责接待(逢节假日和休息日为顺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对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火灾调查不服的信访投诉,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申诉意见,进行文字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
五、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或无法告知的除外。
六、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且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报上级政治部门批准备案,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七、对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的处理方式和期
限,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执行。
八、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九、大队主管对大队各部门承办的信访事项要及时检查、督办。
十、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要热情接待,对其提出的属于本级消防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认真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十一、办理信访事项的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二、大队以及干部在信访工作中作风粗暴、玩忽职守,或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蓄意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视情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