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房价:“过敏”需猛药,更需制度保障_疾控中心后勤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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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房价:“过敏”需猛药,更需制度保障(标)
刘洵
决心大、力度强――这是历次调控房价,下发“通知”或者“关于某通知的通知”时,我国政府部门最拿手的表态方式。
这次新政的出台,也不例外。《通知》里明确写出:“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所谓“遏制”,在辞典里的释义是“阻止、禁绝”,而不是“抑制”,或是“压制”,更不是“控制”所能表达的力度。更何况,“遏制”之前,还有“坚决”二字。
来自中央的决心,无疑会很快受到成效。出重拳,打压过高房价,从“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强市场监管、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这几大政策组合情况看,范围很全面。可以说,每一条都点中了房地产价格不正常上涨的穴位。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其实是此次调控政策能够完美执行的关键。可以预见的是,中央政府采取压指标的方式,把“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的“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给地方各级政府。与每一次和“乌纱帽”挂钩的新出台政策一样,这种极具中国特色的调控手段在短期内,毋庸置疑,会很有效果。
但是,作为一个国家的支柱产业,房地产政策调控,是不是每次都要像这样:每次房价呈现疯涨,便服下一剂“强力抗过敏药”?对于这样一个与国家经济、人口就业、金融安全息息相关的行业,我们又该如何去建立一个能够保持其长期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从目前政策调控的重点看来,政策制定者是把着力点放在需求方,其中这次“猛药”,“药效”最强劲的部分,已被公认是关于二套房、三套房的贷款按揭比例控制;而政策中,甚至建议地方商业银行,视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而对于那些自有资金实力较强的投资或投机购房者,《通知》也建议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关于房价疯涨的恶果,我们的政府部门其实已经有了相当清醒的认识,可以说,在《通知》里,关于对需求的遏制那一部分,几乎已经担负起了此次新政的“最重要任务”;但同时,房价快速上涨,在目前看来,也许还是更深层次矛盾的表层体现而已。我们看到,针对供应方,也就是开发商的闲置土地、炒地及虚抬房价行为,主要是以市场监管为主,却并未看见制度上的根本变化。
如此一来,需求的确大大被“遏制”,在短期内,房价一定可以得到立竿见影的控制;但与此同时,对于很多依赖于房地产发展地方经济的地区而言,地方财政收入也将大大下降,即便社会支出保持不变,如何能保证可能出现的赤字,带来的物价上涨,不会再一次波及房价?
这也许是一个悖论,但更是一个可能会出现的恶循环。面对不断飞涨的房价,政府部门年复一年,愈加激烈的政策调控,包括对土地供应制度、购房贷款制度、房屋供应结构的不断修改、调整,是不是就可以保证,从此以后房地产市场“白茫茫大地真干净”?我们的疑问是,在未来,这一系列规则的制定者们,对我们财政制度、行政体制的改革,又该如何以长期的着眼点,去保障每一次的政策调控形成制度化的长效机制,让未来他们对房地产行业,乃至整个市场作出的决定,不仅是对历史的修正,而更是一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