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制度_信访工作责任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信访工作责任制度”。
信 访 工 作 制 度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我校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本校学生、老师或者其他组织机构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生自律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含主管机关转来的上述函件),并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自律委员会主任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四条
自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各委员有关人员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
第五条
我校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为校学生会主席团,自律委员会具体分管学校信访工作,其委员一职双岗,负责本委员会范围内各项信访事宜的调查、取证和草拟处理意见;学生自律委员会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学校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各级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学校有关学生干部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学校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自委会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一条
学生自律委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凡部门职权范围外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人员提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本部门负责受理;属
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到其主管部门处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向上级部门请示后,按其答复办理;属于几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其共同的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组织或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程序:接访→登记备案→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意见→主管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根据批示修改、完善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案卷归档。学生自律委员会一般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
学生自律委员会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把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部门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领导发现本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领导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我校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由学校领导结合年终考核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我校改革、发展、稳定卓有贡献的,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信访工作中玩物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