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_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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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及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泸州市国土资源局点击数:1194更新时间:2010-8-

3第一条 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使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

第二条 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局机关及各区分局的信访接待工作,统一由法规监察科(股、室)主管,确定专职信访接待人员,并在机关挂牌办公,设置举报电话,方便人民群众信访。

第四条 专职信访接待人员的职责是:

㈠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信访工作业务,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掌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坚持文明办信访,发挥好信访工作的参谋、助手和耳目作用。㈡热情接待来信来访群众,不得推诿扯皮,防止群众越级上访;

㈢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有登记、有结果、有答复,并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带着感情做工作,依法解答各种问题。需要移交、转办的案件,要及时登记并报送执法监察科查处或转交有关科室查处,并负责督办落实。属于重大案件的,执法监察科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或者直接向局长汇报,以求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条 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写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

第六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有关科室必须按照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安排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领导报告,同时书面通报法规监察科备案登记,以便统计上报。

第七条 法规监察科负责人及专职信访接待人员,接待来访遇到困难或来访群众要求领导接待的,应及时与领导约定接待事宜。

第八条 专职信访接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室负责人决定其向来访群众赔理道歉,并在全科作出检讨;情节严重的,科室负责人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批准,由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㈠因不认真接待,造成来访群众哄闹机关的;

㈡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来信来访登记统计工作混乱,不能及时上报的。

第九条 有关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局长决定科室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向来访群众赔理道歉,并在局务会议上作出检讨;情节严重的,由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㈠因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能严格执法的;

㈡因执法不力、案件久拖不决或执法过错、处置严重失误,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㈢因不及时通报调查处理结果,造成信访登记统计工作被动的。

第十条 对交办、转办并上报结果的案件,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当或不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承办部门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在信访工作中,出现其他严重情形,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向

市委市政府作出检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经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无理缠访者,经教育劝阻仍肆意哄闹机关,情节严重的,负责接待的科室应当及时报主管领导批准,采取措施,报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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