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制度_报销制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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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制度(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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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3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发展需求,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1、预算内邮寄费、办公费、差旅费、维修费、系部实验耗材实习费、系 部专业课程建设费、系部“三毕”经费、处室专项材料费、专项业务费等
5000元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5000元-20000元之内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2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注:中层干部的差旅费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2、预算内各类专项经费
2000元以内由各专项经费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审批,2000元—20000元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2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3、学生经费
5000元以内由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审批,5000元—20000元之内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20000元以上由党委书记审批。
4、系部经费
5000元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5000元-20000元之内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2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注:所有餐饮支出及人员补贴费用均需分管院领导审批)。
5、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设备及其他项目
报销时参照第2条“预算内各类专项经费”审批权限办理。
6、教职工补充医疗补贴及子女医药费
300元以内由后勤保卫处保健站负责人审批;300元-5000元之内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审批;5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7、子女托费
由财务处长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签字审批。
8、逐级审批制度
按审批权限,由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院长或党委书记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每笔经济业务必须有三人以上签字。
二、财务报销的有关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
1、发票和事业收据
(1)发票必须有市级及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
(2)票据必须注明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收款人签字或盖章等要素。做到要素完整准确,大小写金额相符。
(3)购置实验耗材、办公用品、日用品、劳保用品、教材、图书、设备等。应加附:收款单位出具的明细清单,并加盖与发票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4)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5)以原始凭证上的日期为准,超过一年期的发票及事业收据不予报销。
2、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1)非现金结算业务
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加盖对方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另联)复印件,仍按要求签字审批,经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2)现金结算的票据,遗失后不予报销。
3、报销时,所有原始凭证均应粘贴在“狭小凭证衬托单”上,并在衬托 单上注明用途、凭证张数、总金额等。
4、支付已开具发票后的“货款余额”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付款申请表”。
(二)现金、无现金报销、支票和银行代发个人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
1、凡是办理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原则上采用银行电子转账(或支票)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2、按照苏教财[2007]2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工作的通知》精神,学院将实行无现金报销。
3、学院内部部门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院内结算转账,不得支付现金。
4、各部门如需支付5000元以上大额现金者,须在付款前一天向财务处预约,以便财务处安排。
5、按规定发放的兼课金、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原则上采用银行代发方式。
发放单由各部门造册,并注明姓名、标准、工作量(天数)、金额、合计金额、制表人、部门负责人、并按权限规定逐级审批。发放形式原则上采用银行代发,由发放部门向财务处提供电子文件及相应的纸质稿,并注明姓名、金额、银行卡号,同时由造册部门负责通知到每位收款人;确实需要发放现金,经财务处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负责向财务处提供由每位收款人亲笔签字领用的现金发放单。领款时,需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处直接代扣代缴。
6、支票领用
(1)原则上不得领用空白支票,确因工作需要,经申请由财务处负责人同意才能领用。
(2)领用人凭审批后的发票或借款单到财务处领取支票,并在申领支票登记本上登记签名。支票签发后,领用人应妥善保管,保持支票票面整洁,印章清晰,不得折叠、磨损。
(3)需要经银行转账的业务,由申请部门提供对方单位的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财务处负责办理银行汇款。非即时结算的还需先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经办人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4)转账、现金支票付款有效期为10天,到期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支票领用人必须在15天内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逾期不结算又无正当理由者,按支票实际发生额每天1%加收滞纳金,在领用人所在的系部经费中支出。因故不用,须在8日内将领取的支票交回财务处,否则按领用支票时填写的预计金额每天1%加收滞纳金,在领用人所在的系部经费中支出。
(5)如支票丢失,必须立即通知财务处采取补救措施,如款项因支票丢失已从我院账户中转出,一经核实,转出金额将由领取支票人负责赔付。
(三)暂借款的有关规定
1、在册教职工因公办事,经批准后可借用公款。借款单须经借款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学院主要领导签字批准。20000元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2、办理借款手续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3、借款须有经费预算指标,经费超支,一律不得借款。
4、办理借款应完整填写“借款单”。
5、借款因故未使用,须在8日内及时归还;出差借款应在返校后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报又无正当理由,按借款额每天1%加收滞纳金,由借款人支付。
三、几项经济业务的报销规定
(一)因公出差旅费报销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完善出差审批手续,严肃财经纪律。
1、报销标准(1)城市间交通费
除学院领导和正教授外,其余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任务紧急或机票折扣低于同期火车票价(硬卧),必须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2)在途补贴标准
从20:00至次日晨7:00间乘坐火车,在火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坐车超过12小时,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享受夜间补贴的,不再报销住宿费。(3)住宿费
① 院级领导每日不超过170元、中层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每日不超过150元、其他教职工每日不超过130元(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节余部分的50%奖励给个人;出差人员自行解决住宿,按住宿费报销标准的50%奖励)。
② 参加会议的人员凭院领导或相关部门签发同意的会议通知,按会议安排住处开具的住宿费实际金额报销;会议不安排住处,由个人自行寻找住处,报销标准按第 ① 条执行;组织会议单位免费接待或出差人员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不报销住宿费。
③ 实行经费包干的项目(如“采风”“写生”“三毕”)不执行本条款的奖励政策。(4)伙食补助费 金坛、溧阳二县10元/人.天,省内20元/人.天,省外40元/人.天。(5)市内交通费
10元/人.天,包干使用,不必提供凭据报销其他交通费。当天往返的,可加发一天市内交通费。
2、出差人员由学院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往返的,应如实申报,无交通费补贴。
3、为保障教职工的安全,一律不允许私车用于出差。
(二)教职工探亲报销
1、由人事处负责教职工探亲报销事项的审批。
2、乘坐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职级,一律按硬座标准报销,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24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轮船按四等舱位标准报销;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凭据按实报销。
3、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出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订票费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探亲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乘车、轮船,在中转地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住宿费发票在80元标准内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住宿费,超出部分自理。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6、教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使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中断,在等待恢复期间,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按80元/天的标准报销。
7、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职务工资、津贴、综合补贴三项总额)30%以内的,由教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实行补助。
8、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顺道游览、参观等项开支,均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9、教职工探亲政策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报销手续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三)教职工补充医疗补贴及子女医药费报销
1、教职工补充医疗补贴
按常纺院内字[2002]第44号《关于建立教职工补充医疗补贴的实施细则》、常纺院内字[2003]第17号《关于对医保补充意见审议的纪要》文件执行。
2、子女医药费
(1)参加子女医疗统筹的教职工,应缴纳统医费250元/人.年,时间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① 独生子女。金额在350元/年,全额予以报销;超过350元的部分按90%报销,其余部分自理,每个年度结算一次。
② 非独生子女。金额在350元/年,全额予以报销;超过350元/年的部分按85%报销,其余部分自理,每个年度结算一次。(2)未参加子女统筹的教职工,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男方子女上半年在学院报销,女方子女下半年在学院报销。独生子女,170元/年以内的部分全部报销,超过部分按90%报销;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按85%报销。
(四)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采购报销
1、范围
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2、购置
(1)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由各系部或教务处负责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 行采购。
(2)未列入年度预算,因教学、后勤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需要,确属必须
追加的设备和经费,可由部门提出“论证报告”,填写“预算外经费申请书”,经职能处室牵头评审,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按照逐级审批原则,3万元以下由院长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上项目,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审批,部门凭批复文件办理报销手续,否则物资管理部门不予采购,财务处不付款。
3、报销
由使用部门、教务处验收,教务处办理入库手续;依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将发票、清单和验收单一并作为报销的基本凭据。
(五)基本建设、大型维修项目等
1、提供材料要求(1)合同或协议书,经学院审计处审计或由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书、工程合格验收证明等资料,经过招投标的项目应附相关招投标文件。(2)对方单位提供的发票、学院内部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单、基本建设材料支付审批单等。
2、审批程序
由经办人、监理、委托跟踪审计、后勤保卫处、监察审计处、分管院领导、院长签字审批。
3、报销程序
(1)由财务处根据学院财力,结合后勤保卫处提出的“基本建设阶段性付款申请”,提出基本建设阶段性资金拟支付额度,报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下达“基本建设资金计划”。
(2)财务处对照院领导审批后的“基本建设项目付款计划”,对审批手续齐全、质量合格、资金支付进度正确的项目进行每月一次的支付。
四、其他规定
1、合同会签、备案制度(1)会签
① 凡经济合同,都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由物资采购部门组织会签。② 会签部门、人员。
使用部门、职能处室、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分管院领导、学院主要负责人。(2)备案
合同原件保存部门:物资管理部门、财务处、其他部门若有需要,经职能部门同意后,可复印。经招标的项目合同必须送交监察审计处备案。
2、各部门都要精打细算, 制定详细的用款计划,严格执行预算,避免出现前松后紧、相互挤占的现象,经费超支时财务处停止报销和借款。
3、财务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业务,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和学院负责人;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4、财务人员要对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解释工作。
五、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超出本办法范围内的报销,由财务处提出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批后实施。
六、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即日起废止常纺院内字[2005]12号《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