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市地方立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思考_听证制度的思考
对我市地方立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思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听证制度的思考”。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由此可以看出扩大公众参与立法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加快依法治国进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而在立法程序中完善听证制度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立法的重要途径。下面笔者仅就
听证制度在立法程序中的价值定位、法律依据及完善我市地方立法听证制度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听证制度符合立法程序价值定位
立法程序的价值定位是决定地方立法制定过程中是否应该确立立法听证制度的关键因素:
立法程序的价值定位是指在设计、设置、完善立法程序过程中应遵循的根本指导思想。目前,立法程序的价值取向主要有三个,即民主、科学、效率。民主的价值取向。民主价值取向,是指设计立法程序是要能保证立法能够体现人民的意志,保证公众参与立法。民主的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一系列的立法程序中的一些原则,如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等。程序参与原则是指立法程序应该保证那些与立法有利害关系的人、组织及社会公众有适当的机会有效地参与到立法活动过程中并发挥相应的影响和作用。现在的程序参与原则主要通过协商、咨询、座谈、征求意见、民意调查等多种途径来实现。所谓程序公开是指程序的每一段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尤其是程序的参与者有权获悉立法活动的有关信息。立法程序的公开包括立法过程的公开、立法信息资料的公开、立法成果的公开等。(2)效率的价值取向。在立法活动中要进行各种地投入,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各种资源的投入,这就是立法成本。程序的效率价值是指立法程序要尽可能以较低的成本完成既定的立法任务,他强调立法过程的经济性。在立法任务确定的情况下,为了提高程序效率,就要降低立法成本。程序自身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在立法过程中对立法成本的关注,其目的就是为了是程序的安排能使成本投入最小化,从而实现效率的提高。提高立法程序效率有缩短立法周期、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建立立法委托制度转移立法成本途径等途径。(3)科学价值取向。程序的科学性的价值取向,是指立法程序自身设置的合理性和程序运作结果合理性的有机统一。程序自身的科学性要求程序的各个阶段划分合理,保证立法的每一阶段、每一步骤、每一个方面都有章可循,协调配合、制约有度,保证立法活动有序进行。
综上,可以看出,在地方立法中确立立法听证制度是符合立法程序的价值定位的。
二、听证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法规依据是决定地方立法制定过程中是否应该开展立法听证制度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该法第七十四条又说明,地方规章制定程序参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市立法听证规定》第二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规章过程中,以举行听证会的形式,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意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起草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综上,可以看出,在地方立法中开展立法听证制度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三、当前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施行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市立法听证规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了听证制度,但据笔者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市出台的6部地方性法规、30余部地方规章中,正式召开过听证会的数量寥寥。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首先,立法观念存在一定误区。由于立法活动深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形成了自我封闭的行政立法模式,在立法上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虽然近几年来,扩大了公众参与立法程度,但是存在一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面在向公众征求意见时,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基本常识知之不多,一些意见离题万里。因而一些立法者认为公民法律素质不高、不具备参政议政的能力,故认为立法听证会意义不大。
其次,由于目前地方性法规规章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不可替代性,每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数量较多,而市人大和政府的专职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