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救济工作制度_反邪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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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救济工作制度
一、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
(一)救灾款:是指中央、省下达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县级以上政府接收后下拨到各乡镇(街道)的捐赠款。
(二)救灾物资:是指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为解决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基本生活,购置下拨的物资,县级以上政府接收下拨的捐赠物资和镇(街道)自行接收的捐赠物资。
(三)救灾款物使用的原则:坚持公开、专人负责、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四)救灾款物使用范围: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五)救灾款物使用的重点:重灾区和重灾户。指五保户和无主要劳动力、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严重困难户及因灾造成重大损失、家庭非常困难的困难户。
(六)救灾款物的接收和发放工作: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分配指标的提出、发放对象和金额的审核、发放工作的组织落实、账目的整理归档和核报等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分配指标的审定和发放对象和金额的审批。
1、调查摸底。街道民政办要依托村(社区)、组干部逐户逐人走访灾民,掌握每户受灾情况,并以村(社区)、组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帐。
2、制定款物分配方案。乡镇(街道)民政办接到县民政局的拨款、拨物通知后,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灾民转移安置款要在1日内提出分配到村(社区)的使用方案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由乡镇(街道)领导在分配方案上签字,在2日内发放到户,并报县民政局备案。一般的救灾款物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村(社区)的受灾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3、张榜公示。村委(社区)组织召开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根据乡镇(街道)政府批准的款物发放数额,由受灾户申报,民主评议出分配到户的名单和数额,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经乡镇(街道)政府批准后由村委(社区)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固定场所张榜公示,并公布投诉联系人及其电话。张榜公布结束且群众无异议后, 村委(社区)要将张榜公布的内容交回乡镇(街道)民政办存档备案,并由乡镇(街道)发给灾民《农村(社区)困难户救济卡》或《灾民救助卡》。
4、救灾款物发放。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可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委会组织现场公开发放救灾款物。受灾群众以户为单位,凭《农村(社区)困难户救济卡》或《灾民救助卡》领取救灾款物。也可凭《农村(社区)困难户救济卡》或《灾民救助卡》到民政办领取。对救灾款的发放,各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应通过农村(社区)信用社,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救灾资金的安全。
5、建立救灾款物发放工作台帐。乡镇(街道)发放救灾款物需填写以村(社区)为单位并由灾民签字的《救灾款物发放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留存一份,报县民政局一份以备核查。每一笔(批)救灾款物发放完毕后,要将《县民政局的拨款、拨物通知》、《乡镇(街道)的分配方案》、《村委(社区)张榜公布名单》、《救灾款物发放表》及时装订整理归档,建立救灾救济工作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八)应急救灾款物发放:
应急期间指遭遇较大或特大自然灾害期间,对受到围困或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
1.直接下拨到县(区)的救灾物资:收据由接收县民政局领导1人、验收人员2人以上签名并盖章。
2.直接下拨到乡(镇)的救灾物资:收据由接收乡(镇)领导1人、民政办主任或助理1人、验收人员2人以上签名并盖章。
3.直接下拨到村(社区)委员会的救灾物资:收据由村委(社区)干部、灾民代表各3人以上签名并盖章。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村委(社区)会应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和发放使用情况。
救灾款物发放流程图
县民政局下发救灾款物文件(通知)——乡镇(街道办)制定到村(社区)的分配方案——经乡镇(街道办)领导签字后生效——村委(社区)组织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出分配到户的名单和数额——由村(社区)委(社区)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办)民政办——乡镇(街道办)审核报县(区)民政局审批编制《救灾款物发放表》一式两份——由灾民签字后领取救灾款物——乡镇(街道办)民政办将以上所有资料收集整理,建立救灾救济专门工作台帐,并妥善保管10年以上。
二、冬春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
(一)每年9月上旬开始,村委(社区)应着手分别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下一年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的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的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救济人口台帐》,并汇总数据,于9月30日前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村(社区)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10日前报县(区)民政局。
(二)进一步规范救济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严格遵循“一卡一账两公开四程序”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后,救助群众凭《农村(社区)困难户救济卡》或《灾民救助卡》领取救济款物,县、乡要有救灾救济工作台账,救助人员名单和救助款物数额要公开,救助对象要严格按照“户报、村(社区)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保证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确保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彻底杜绝挤占、挪用和贪污等违法违规现象。救助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归档,建立健全工作台帐。
三、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工作
帮扶对象:村(社区)居民中因灾住房全部倒塌的家庭;因灾严重受损,居民住房已没有使用价值,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家庭;因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已确定需搬迁的家庭,均可以认定为全倒户。但居民在某一居住点的房屋因灾全部倒塌,在别处另建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全倒户。
帮扶原则:
(1)坚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倒房户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个人申请、村(社区)评议、张榜公布、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审定确定救助对象帮扶的原则;
(3)坚持帮扶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无偿使用的原则。(4)按照不同帮扶对象,实行分类帮扶、保障重点的原则。帮扶程序:
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社区)评议——村委(社区)申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 报市民政局备案;
集中建房的由村委(社区)申请——乡镇(街道)申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区)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社区)级张榜公布。建房资金:主要通过个人自筹、社会保险、社会捐助和政府救济等多种途径解决。
四、灾情信息报告 初报:发生自然灾害时,村委(社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要在灾情发生后2个小时内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情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村委(社区)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每天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在每天9点之前汇总上报地(市)及分类级民政部门。
核报:灾情稳定后,村委(社区)应在1天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在2日内核定灾情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
五、相关法律法规与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
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5、《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
6、《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民发[2008]35号)
7、《关于加强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灾款物发放的紧急通知》(桂政办发[2008]5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六、救灾款物发放的程序:
要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通过户报、村(社区)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救助对象。